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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鉴定于农户种植哈密瓜施药后出现死亡

浏览次数:186 分类:鉴定服务

2016年,当事人王某、梁某与徐某、王文某签订的哈密瓜种植收购合同,合同约定由甲方徐某、王文某提供技术指导以及种子、农药等生产资料,乙方王某、梁某提供土地在和丰县夏孜盖乡八村种植哈密瓜285亩,其中王某220亩、梁某65亩。在种植过程中王某、梁某按照甲方技术员的指导,喷施农药后哈密瓜普遍出现叶片干枯、死亡现象,损失很大。现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对所涉哈密瓜施药后出现死亡的原因以及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司法鉴定.

我中心接受委托后,于2016年7月22日指派司法鉴定人员陈金梅、哈斯也提·胡萨音二人组成鉴定组,在夏孜盖乡农技站站长葛春远,双方当事人王某、梁某、王文某共同见证下,鉴定组对王某、梁某位于和丰县夏孜盖乡八村285亩哈密瓜进行了现场勘验及调查。

鉴定过程

据当事人王某所述:2016年,我们与徐某、王文某签订的哈密瓜种植收购合同,合同约定由甲方徐某、王文某提供种子、农药以及技术指导。种植期间,在6月初时哈密瓜叶片出现了“鸡爪”型,我们问技术员,他们说没事,我们也没在意,一切都听技术员的。我家的哈密瓜7月5日打了一遍药,因为下雨,7月8日技术员又让打了一遍药,药是技术员给配的,两遍打的都是“宁南霉素、噻唑锌、绿叶金霸”,7月5日上午打的药下午哈密瓜叶就干枯了。我的喷雾器是20公斤的,技术员让兑噻唑锌50克、宁南霉素25克、绿叶金霸25克。一喷雾器打一亩地。3天喷了两遍药,连打两遍药后出现的药害症状。

 3、据王文某所述:今年雨水比较多,最早时在6月中旬开始防治病害,用的是噻菌铜,后面在7月5日喷的药,上午喷的,下午下雨了,7月10日又喷了一遍。

4、据梁某所述:每次打药都是王某先打,我在他后面打的。大概在7月6日打了一遍“噻唑锌、宁南霉素、绿叶金霸”,我的喷雾器是15公斤的,也是按王某的药量喷施的。我看到王某的哈密瓜叶片干枯了,我不想打了,公司的曹技术员一天几次催着我让我打药,7月11日我又打了一遍,用的还是“噻唑锌、宁南霉素、绿叶金霸”,第二天哈密瓜叶片发白、干枯。

    5、现场勘验情况:

(1)被鉴定哈密瓜面积王某220亩、梁某65亩为当事人提供,双方无异议。

(2)被鉴定地块土壤质地良好,沙壤土质。采用地膜栽培,一膜2行,一膜幅宽3米,采用随机取样调查株数以及结瓜数。样点面积为0.01亩。经调查样点内株数为:12株、12株、13株、10株、12株、10株,平均11.5株。样点内结瓜数为:12个、12个、16个、11个、15个、12个。经测算所涉哈密瓜平均亩保苗株数为1150株,平均每株结瓜1.1个。连续取10个瓜现场称重,平均单瓜重3.7公斤。

(3)田间可见哈密瓜叶片干枯,个别瓜体上部表皮有晒斑。

分析说明

1、被鉴定地喷施的“噻唑锌”标签标示是由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6月生产的产品,农药临时登记号:LS20130330,经查询属无登记产品。和丰县夏孜盖乡农技站提供的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噻唑锌”农药登记证号为:PD20151347,登记日期是2015年7月30日,有效期2015年7月30日—2020年7月30日。被鉴定地喷施的“噻唑锌”与农药登记证号PD20151347不相符。产品质量无从考证,对所涉哈密瓜药害负有责任。

2、据当事人所述,被鉴定地哈密瓜在生长中短时间发生大面积叶片干枯、死亡,不具病害发生先点片后连片再慢延的发病特点,叶片上病斑症状不明显,不见霉状物以及菌丝、孢子产生,无腐烂叶片,茎秆呈绿色无病变,维管束正常。可以排除所涉哈密瓜是由病害引起的大面积干枯、死亡。

3、农药使用的安全间隔在7一10天,被鉴定地在喷施农药过程中,据当事人所述,王某地在7月5日喷施了一遍农药,7月9日前后又喷施了一遍,梁某7月6日喷了一遍,7月11日又喷了一遍,虽说是雨后补喷,但渗透性好的农药植物吸收快,短时间就能通过植物叶片细胞组织被吸收利用。哈密瓜叶片接受面积大,施药间隔太短,农药在叶片内积累中毒,阻碣叶片正常呼吸以及光和作用,破坏正常的生理机能,引起哈密瓜叶片大面积出现干枯、死亡。

4、价值计算。

现场调查测算,被鉴定地哈密瓜平均产量为:平均亩保苗株数×平均每株结瓜数×平均单瓜重×矫正系数(0.9)=1150株×1.1个×3.7公斤×0.9=4212.5公斤。根据王某、梁某与其徐某、王文某签订的哈密瓜种植收购合同约定, 成品瓜单价0.8元/公斤,次品瓜单价0.3元/公斤,均价按中值0.55元/公斤计算。

价值金额=面积×平均产量×价格。

王军红:220亩×4212.5公斤/亩×0.55元/公斤=509712.5元。

梁志现:65亩×4212.5公斤/亩×0.55元/公斤=150596.9元。

合计: 509712.5元十150596.9元=660309.4元。

鉴定意见

2016年,和丰县夏孜盖乡八村王某种植的220亩、梁某种植的65亩哈密瓜,施药后出现死亡的原因是:(1)被鉴定地喷施的“噻唑锌”与农药登记证号PD20151347不相符,产品质量无从考证,对所涉哈密瓜药害有因果关系。(2)施药间隔太短,农药在叶片内积累中毒,阻碣叶片正常呼吸以及光和作用,破坏正常的生理机能,出现叶片干枯、死亡。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为660309.4元。其中王某509712.5元。梁某150596.9元。

照片

20231231164851737

附图一   鉴定地块哈密瓜生长情况

20231231164852250

附图二   鉴定地块哈密瓜生长情况

20231231164852154

附图三   鉴定地块哈密瓜生长情况

20231231164852745

附图四   鉴定地块哈密瓜生长情况

农业鉴定

来自: 农业司法鉴定中心     责任编辑: 农业司法鉴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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