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辣椒不出苗的原因及损失价值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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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农林业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新农林鉴字[2008]第0703号

一、基本情况

委托单位: 广东林德律师事务所阜康分所

委托鉴定事项:对该律师事务所受理的申XX等五户农户与魏XX签订种植收购合同纠纷一案中涉及的辣椒地辣椒不出苗的原因及损失价值进行鉴定。

受理日期:2008年7月1日

鉴定日期:2008年7月3日

鉴定地点:阜康市六运湖农场新四连申XX、龚雨宣、杨春青辣椒地;新二连马付录辣椒地;新一连马付成辣椒地。

在场人员:申XX、龚雨宣、杨春青、马付录、马付成、李根才、李鲲、张长江、熊志军。

二、检案摘要

广东林德律师事务所阜康分所在受理申XX等五户农户与魏XX签订种植收购辣椒合同纠纷一案中涉及的辣椒地辣椒不出苗的原因及损失价值无法确定,特委托新疆农林业司法鉴定所对此进行鉴定。

三、检验过程

我所接受委托后,于2008年7月3日指派鉴定人员李根才、李鲲并特邀专家熊志军组成鉴定组,前往阜康市六运湖农场对涉案地进行了现场勘验及调查:

1、据农户提供:种植辣椒地前茬作物棉花,棉杆粉碎秋翻还田,秋翻时亩施二铵18-20公斤。大面积种植线椒是第一年,种子(佳线2号)和拌种用肥料(粒状过磷酸钙或氮磷钾复合肥)均由甲方提供,种植技术由甲方委派的技术人员白新国负责指导。种植地块全由甲方查看土质,认为符合种植“佳线2号”辣椒的条件,确认面积后双方签订的种植收购协议。

2、在春季播种时,甲方委派的技术人员白新国要求种植户亩播1公斤“佳线2号”种子(天河辣椒制品厂生产)掺和粒状过磷酸钙8公斤(云南省禄丰县勤丰镇羊街生产)或掺氮磷钾复合肥8公斤(新疆石河子一四三团花园磷肥厂生产)。五户农户均在技术人员白新国的指导下按此要求进行了种植。

3、现场勘验:五户农户种植方式为:膜下滴灌的灌溉方式,采用宽膜一膜四行种植,干播湿出。土地条件、生产环境良好。由于播种的佳线2号全田基本无苗(出苗穴数不到5%),五户农户均又采取了补救措施。申XX400亩,有300亩已改栽蕃茄,100亩重种其它品种辣椒;龚雨宣60亩重种其它品种辣椒;杨春青100亩改种油葵;马付录30亩改种打瓜;马付成60亩重种其它品种辣椒。

4、种子说明书介绍正常年份平均亩产红鲜椒2500公斤。 种植收购协议明确显示:甲方收购价为1180元/吨,违约责任损失计算方式为每亩地2000元。

四、分析说明

导致辣椒全田基本无苗(出苗穴数不到5%)的原因是与种子一同拌入种穴的化肥过量所致。据现场勘查,种穴中未溶化肥颗粒多达17粒,大多在6-9粒。另据理论推算,每穴均有0.5-0.6克化肥在一厘米立方范围内与种子一齐。特别是在滴渗水的情况下,种穴附近即种子与化肥处的土壤水份基本处于水不饱和状,流动量很小,造成局部土壤液相盐份浓度过大,致种子脱水死亡。

五户农户2008年种植辣椒(佳线2号)造成的损失为100%,按种植收购协议约定,违约方损失赔偿标准为2000元/亩。由于种植户发现无苗后积极采取自救措施,用改种和重种来挽回当年经济损失,把已投入的化肥、地膜、灌溉设施等生产资料损失降到最低程度。通过改种、重种作物情况可挽回部分生产资料的损失,但由于季节的推后,改种、重种作物的产值,远达不到预期的2000元以上。因甲方技术指导的错误,应按2000元赔偿标准的60%计算当年的损失,即每亩损失1200元。

五、鉴定意见

阜康市六运湖农场新四连申XX、龚雨宣、杨春青;新二连马付录;新一连马付成五户2008年种植辣椒(佳线2号)不出苗的原因是与种子同播的化肥过量所致,所造成的损失为每亩地1200元。

国家司法鉴定人: 李根才   执业证号6501050058

                 李  鲲   执业证号6501050062

                     二00八年七月七日

特邀专家:熊志军(高级农艺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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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新疆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     责任编辑: 新疆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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