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建防洪渠致使洪水漫出冲毁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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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建防洪渠原本是用来防洪的,可由于洪水量大,水沿较低的地势一直冲到了承包的退耕还林地内,致使部分树木被冲毁。家住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柴窝堡东白杨沟村的力某、马某和买某家的退耕还林地就因此而受了灾。近日,乌鲁木齐市两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办公室就委托新疆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对力某、马某和买某承包的位于柴窝堡退耕还林地于2008年以后的树林损失、水土流失的损失、人工的损失进行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人员在现场鉴定。
据林地承包户之一马某说,2004年,他和力某、买某在东白杨沟村承包了一块退耕还林土地用于种树,期限30年。从2004年1月至2034年12月,在合同履行期间内,乌鲁木齐某发电站为防止洪水破坏风力发电设施,开挖修建了一段防洪渠道,因洪水冲刷,水沿地势一直冲到了承包的退耕还林地内,致使部分树木被冲毁。在2010年之前被冲毁的部分双方已调解过。之后该发电站修建了一条南北向的防洪坝,但下游未修至柴窝堡湖。这些年仍有一部分洪水沿早年修建的防洪渠流至退耕还林地内,冲毁部分树木并造成水土流失。
据现场鉴定人员赵桂荣说,从现场勘验的情况分析:涉案林地被洪水冲刷形成了两条较明显的水冲沟及洪水自沟内漫出后又形成了多条小的冲沟。因洪水的冲刷力较强,势必会造成沟内的水土流失及流经路线栽植的树木受损冲毁。
被指认受损的林地。
经新疆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力某、马某和买某承包的位于柴窝堡退耕还林地于2008年以后的树木损失为16400元、水土流失的损失为129726元、人工的损失为36260元,即损失合计为182386元。
自西向东流进林地约460米处的水冲沟。
律师说法
针对类似事件,新疆农林牧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艳林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根据第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来自: 新疆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 责任编辑: 杨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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