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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只骆驼究竟是谁家的?

浏览次数:146 分类:鉴定服务

面对同一只骆驼,扎某和马某都说是自家的,并且差点因此大打出手。双方最后闹到了法院。近日,裕民县人民法院为搞清楚这一事件真相,就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司法鉴定
科学技术研究所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对双方争议的一头骆驼进行司法鉴定。

据扎某介绍,2014年9月,他们一家打算从胡哈拉哈依草场搬家,却发现家里的一只骆驼丢了。一家人四处寻找,并询问了周边邻居,骆驼依然没有找到。一家人只好先放弃找寻骆驼,搬了家。

2016年6月的一天,扎某在清点骆驼时发现多了一只。经过仔细辨认,扎某认为这正是自家两年前丢失的那只骆驼,但骆驼又有了新的烙印和耳朵上也多出了一块缺口。扎某一家百感交集,认为这只丢失的骆驼一定是认出了自己的妈妈才跑回骆驼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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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快,马某得知自家的骆驼跑到了扎某家的骆驼群,就赶过去想要把骆驼牵走。双方因此发生了争执,并差点大打出手。最终马某强行将这只有争议的骆驼拉走了。

马某辩解称,骆驼左边耳朵处中间割了一刀、左后臀部无毛处烙有
一个烙印,这些都是他家骆驼的特征,很明显。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司法鉴定
科学技术研究所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员鉴定后认为,扎某向裕民县人民法院提供了自己家用于打烙印的烙铁,马某不能向裕民县人民法院提供自己家用于打烙印的烙铁。通过裕民县畜牧兽医站对争议骆驼标记的现场勘验描述: “最早打上去的标记与扎某所述一致,争议骆驼左耳标记发生了改变,两个右耳标记为后期所打,该争议骆驼应为扎某所有。”

 

律师说法:

针对类似事件,新疆农林牧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启云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予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1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来自: 新疆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     责任编辑: 杨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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