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商状告经销商拖欠款项,殊不知自家生产的肥料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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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农户杨某购买和施用了经销商韩某推销的40吨滴灌肥,次年3月杨某找到韩某说该肥料是假的,所欠款项不能支付,韩某无法将所欠生产商——霍城县某公司的款项全部付清。为此霍城县某公司将韩某诉至法院,韩某申请鉴定该肥料。
霍城县人民法院为审理案情之需,特委托新疆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对霍城县某公司生产的滴灌肥进行司法鉴定。
2016年12月,在霍城县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在双方当事人的共同参与下,新疆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员对涉事滴灌肥进行现场取样。
通过检验,农户杨某施用的肥料总氮检测值为 12.95%,大于标准要求的12%,合格;有效磷未检出,不合格;氧化钾检测值为12.53%,小于标准要求的18%,不合格。
得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为,霍城县某公司在2015年生产的某某牌速效滴灌肥为不合格肥料。
来自: 新疆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 责任编辑: 李金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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