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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网讯小麦减产损失及其与滴灌带质量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司法鉴定

浏览次数:185 分类:鉴定服务

新疆农林业牧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新农林牧鉴字[2013]第0735号

一、基本情况

委托人:乌苏市人民法院

委托鉴定事项:对沙XX种植的380亩小麦减产损失及其与滴灌带质量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司法鉴定。

受理日期:2013年7月2日

鉴定日期:2013年7月2日

鉴定地点:乌苏市甘河子镇6队

在场人员:沙XX,李XX、杨建华,法院工作人员:张豪杰、马晓飞,鉴定人:蔡志昌、张丽伟。

二、检案摘要

乌苏市人民法院受理的原告沙XX与被告李XX、王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为查明沙XX种植的380亩小麦减产损失及其与滴灌带质量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特委托我中心对此事项进行司法鉴定。

三、检验过程

我中心接受委托后,于2013年7月2日指派鉴定人员蔡志昌、张丽伟二人组成鉴定组,在乌苏市人民法院的主持下,与双方当事人共同对该地进行了现场勘验及调查:

1、涉案地位于乌苏市甘河子镇6队,小麦种植地分为3块,经用GPS分别测量,第一块地面积为156.5亩,第二块地面积为122.1亩,第三块地面积为102亩,面积共计380.6亩。

2、据沙XX所述:2013年种植了380亩春小麦、之前该地未耕种过,3月26日播种,播种机为16行条播机,因滴灌带质量问题不能正常滴水、所以未进行施肥。

3、据李XX所述:以上(第一条)测量面积中,只认可第二块地为沙XX种植的。另外该地滴灌带配置比例与播种面积不合理、滴灌带配置少。

4、现场勘验情况:该地为16行条播机播种,一次播种幅宽为2.1米,配置3个滴灌带,交接行宽平均为40厘米。经测算、平均亩结小麦穗数为25.8万株,单穗小麦接小麦粒重平均为0.7克,平均亩产为180.6公斤/亩。

5、涉案滴灌带检测报告显示:壁厚极限偏差、拉伸性能、炭黑含量三项检测不合格。

6、据调查及参照乌苏市农业局提供的前三年春麦平均产量为369.8公斤/亩,小麦销售价格加上国家补贴平均按2.24元/公斤计算。

四、分析说明

1、检测报告显示:壁厚极限偏差、拉伸性能、炭黑含量三项检测不合格。壁厚极限偏差、拉伸性能主要影响到滴灌带的韧性、不合格会导致滴灌带容易破裂。炭黑含量主要影响到滴灌带防紫外线的能力、炭黑含量不合格会导致滴灌带容易风化。滴灌带在实际使用过程中是该产品各项指标的综合体现(检测时是各项指标分别检验、即每段滴灌带只检测一项指标),某一项或几项指标不合格、必然导致该产品在使用时综合性能下降、不能满足需要、导致各种问题的发生。所以涉案滴灌带质量不合格与小麦不能正常灌水有因果关系。

2、小麦播种机交接行宽度正常情况下平均为20厘米,该地交接行宽平均为40厘米,属于在播种时播种质量低、浪费耕地面积,应扣除浪费的20厘米面积。播种幅宽为2.1米,交接行宽为40厘米,浪费比例为20厘米/(2.1米+40厘米)=0.08,即380.6亩小麦地浪费面积为380.6亩×0.08=30.5亩。实际小麦种植面积为380.6亩—30.5亩=350.1亩。

3、小麦幅宽2.1米配置3个滴灌带,正常情况下一个滴灌带可以控制滴水的宽度为60厘米,3个滴灌带控制宽度为1.8米。即2.1米幅宽的小麦配置3个滴灌带会造成两边宽30厘米的范围不能滴上水,该部分属于配置滴灌带不合理,与滴灌带质量没有关系,应扣除该部分面积。

扣除比例为30厘米/(2.1米+20厘米)=0.13,扣除面积为350.1亩×0.13=45.5亩,实际种植小麦与滴灌带质量有因果关系的面积为350.1亩—45.5亩=304.6亩。

4、由于该地为第一年耕种土地,正常灌水情况下其亩产量应能达到该地区春小麦平均亩产量的80%。

304.6亩×(369.8公斤/亩×80%—180.6公斤/亩)×2.24元/公斤=78601元。(其中第二块地面积为122.1亩的春小麦因为滴灌带质量造成的损失为25216元。)

五、鉴定意见

2013年沙XX种植的380亩小麦减产与所使用的滴灌带质量不合格存在因果关系,因此造成的损失为78601元。

国家司法鉴定人:蔡志昌    执业证号650109085031

张丽伟    执业证号650109085030

             二0一三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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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新疆农林牧业司法鉴定中心     责任编辑: 新疆农林牧业司法鉴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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