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业网讯450亩土地属性及造成的损失进行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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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农林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新农林鉴字[2013]第0725号
一、基本情况
委托人:呼图壁县公安局
委托鉴定事项:对涉案的450亩土地属性及造成的损失进行司法鉴定。
受理日期:2013年7月26日
鉴定日期:2013年7月26日
鉴定地点:呼图壁县大丰镇联丰村3队南侧(乌伊公路以南6.5公里、呼雀公路以东3公里交汇处)。
在场人员:屠健明,张晓刚、张明江,鉴定人员:刘建国、张丽伟。
二、检案摘要
呼图壁县公安局侦查的屠健明、徐XX非法开垦草原一案,为查明涉案的450亩土地属性及造成的损失,特委托我所对此事项进行司法鉴定。
三、检验过程
我所接受委托后,于2013年7月26日指派鉴定人员刘建国、张丽伟二人组成鉴定组,对该地进行了现场勘验及调查:
1、涉案地位于呼图壁县大丰镇联丰村3队南侧(乌伊公路以南6.5公里、呼雀公路以东3公里交汇处)。卫星方位坐标为北纬44°7'1″,东经86°35'23″。
2、据屠健明所述:2010年10月在该处开垦种植了350地,于2013年4月在该处开垦了100亩地,面积共计450亩。
3、现场勘验及调查情况:涉案地已被深犁、2013年未种植农作物。地块周围杂草主要有猪毛菜、囊果碱蓬、小蓬、叉毛蓬等,以春秋季节放牧为主,属于天然、平原荒漠类草场。草场等级为二等一级(Ⅱ1)。
4、对开垦地面积进行实地测量、面积共计450亩。该地卫星拐点坐标为1(北纬44°6'54.30″,东经86°35'7.90″),2(北纬44°6'69.70″,东经86°35'25.90″),3(北纬44°6'50.80″,东经86°35'30.10″),4(北纬44°7'11.50″,东经86°35'19.57″)。
2013年新开垦的100亩地卫星拐点坐标为1(北纬44°6'54.30″,东经86°35'7.90″),2(北纬44°6'52.72″,东经86°35'13.52″),3(北纬44°7'11.43″,东经86°35'19.57″),4(北纬44°7'11.50″,东经86°35'15.00″)。
四、分析说明
1、非法开垦草场给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2010年下发的“新发改收费【2010】2679号”文件中规定的牧草地产值补偿基数表进行计算。占用草原应当交纳草原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因该案中不涉案及安置补助问题,所以不计算安置补助费。草原补偿费标准为该草原被征用之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按该标准的6倍计算。
2、涉案被毁坏的450亩草场等级为二等1级(Ⅱ1)。“新发改收费【2010】2679号”文件中规定二等1级(Ⅱ1)的牧草地年产值补偿基数为 327.6元/亩。
3、经济损失价值:350亩×327.6元/亩×6倍=687960元。
100亩×327.6元/亩×6倍=196560元。
五、鉴定意见
屠健明、徐XX非法开垦地为天然草原,开垦面积共计450亩。其中2010年开垦的350亩草原造成的经济损失为687960元,2013年开垦的100亩草原造成的经济损失为196560元。
国家司法鉴定人:刘建国 执业证号650105085006
张丽伟 执业证号650109085030
新疆农林业司法鉴定中心
二0一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来自: 新疆农林业司法鉴定中心 责任编辑: 新疆农林业司法鉴定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