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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灌设施是否能够正常使用进行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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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农林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新农林鉴字[2012]第0819号

一、基本情况

委托人:乌苏市人民法院

委托鉴定事项:对被告席X、席X生提供的滴灌设施是否能够正常使用进行司法鉴定;若该滴灌设施不能正常使用,则与900亩土地出苗率低的因果关系如何?并对900亩土地投入成本和2012年损失进行司法鉴定。

受理日期:2012年7月20日

鉴定日期:2012年8月3日

鉴定地点:乌苏市火车站西

在场人员:原告:王发强、王登峰,被告席X、席X生,法院工作人员:张豪杰、甄虹,鉴定人员:徐天友、张丽伟,郝晓东。

二、检案摘要

乌苏市人民法院受理的原告王发强、王登峰诉被告席X、席X生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为查明被告席X、席X生提供的滴灌设施是否能够正常使用,若该滴灌设施不能正常使用,则与900亩土地出苗率低的因果关系如何?及900亩土地投入成本和2012年损失,特委托我所对此事项进行司法鉴定。

三、检验过程

我所接受委托后,于2012年8月3日指派鉴定人员徐天友、张丽伟并特邀专家郝晓东三人组成鉴定组,在乌苏市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对该地进行了现场勘验及调查:

涉案地位于乌苏市火车站西,滴灌首部卫星定位坐标为北纬44°23.948',东经84°41.878'。

滴灌情况:

1、 据当事人席X生现场提供,由乌苏市水利局设计的A3黑白图1张,图纸标题为:《乌苏市八十四户席桂生渠水滴灌系统-设计图(1050亩)》,图中信息表明:该工程控制总面积为1050亩,设置首部1套,设计流量为240m3/h, 种植作物为棉花,采用一膜两管形式,滴灌带设计铺设间距为0.9m,播种方向为南北。设计选用单翼迷宫式滴灌带,流量为3.0L/h,滴头间距为0.3m。地埋管网为PVC-U管,采用不同的类别线条对管径进行标注,管径的规格为Φ63、Φ75、Φ125、Φ160、Φ200。地面管网为Φ75PE软管,系统采用长短支管轮灌方式,设计人员是:罗文胜。

2、 对现场已经安装过滤器、水泵机组、出地管的间距,滴灌带铺设间距,进行实际勘测。过滤器为:砂石+网式组合过滤器1组(现场没有发现设备铭牌,据席X生描述“过滤器的过流量为300 m3/h”)。水泵机组为:柴油机离心水泵机组2套(据王发强描述“当时该工程首部安装了2套水泵机组,共同向过滤器供水,若2台水泵同时启动,系统无法正常工作运行。后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于2012年6月初对首部进行改造,增加过滤器1套,把原来其中的一套离心水泵柴油机组拆卸下来,连接到新增加的过滤器上,并在原主干管增加三通和控制阀门,形成两套独立的供水管网,向主管网供水,新增过滤器控制首部西侧的条田,原有过滤器控制首部东侧的条田”);离心水泵的规格:流量为360m3/h,扬程为35m,柴油机规格:标定功率为20.2kw,标定转速为2200r/min。现场抽查42套出地管,管径均为Φ75PVC-U管,出地管间距在45m~92m。现场检查其中六条分干管控制区域种植和滴灌带铺设情况,种植作物为以棉花为主兼有加工番茄,滴灌带铺设采取一膜两管形式,经实测滴灌带的铺设间距为0.71m。

3、 对现场已经安装的PVC-U管径、埋深、渗水点进行检查,经对现场的1条主干管和6条分管进行随机抽查,分干管的管径为:排水管为Φ63mm、分干管管径为Φ125、Φ160mm;主干管的管径为Φ200mm,经抽查测得主干管埋深为0.90m-1.5m,现场检查发现渗水点有2处。

4、 对现场已经安装的PE管径和铺设长度进行检查,经现场实际勘测、测量,发现在多数的出地管位置有一个三通向东西方向各联接1条支管,部分出地管处只是向东或向西联接了1条支管,支管的管径为Φ75mm,支管的铺设长度在40m-117m。

据王发强描述:该工程地面PE管材料采购和施工安装由自己负责实施,工程系统运行时,开启1台水泵机组,每次开启1条分干管,每条分干管上开启2-3个球阀。每次滴水时,总感觉管道压力不足,滴水结果总是距离出地管近的滴水效果好,远处的滴水效果不好。另据席X生描述:该工程的首部和地埋PVC-U管设备是由自己采购的,安装也是自己负责施工的。在2012年以前,该工程系统滴水运行是正常的,2012年自该工程开始滴水运行至鉴定当日,自己对地下管道进行了5处维修,对水泵进行了2次维修。

地内农作物情况:

1、据王发强所述:该地4月24-28日播种,干播湿出,但到5月23日才来水,到5月31日滴完出苗水,地内离出地管近的滴水好,远处的滴水不好,由于滴水晚、滴水不好,棉花出苗差,将部分棉花地改种番茄。移栽后滴水一次,至今地内没有施肥。

2、据席X生所述:播种时间持续了20多天,到5月23日来水时,原告认为种子已经腐烂,部分棉花改种了番茄,棉花只浇了出苗水,番茄移栽后没有浇水,后因其它原因原告放弃了管理。

3、现场勘验情况:土壤中石头较多。棉花一膜四行配置两个滴灌带,棉花株高在10—50厘米之间,棉花长势极不均匀,平均亩保留株数为4600株。番茄平均亩保留株数为1400株。经用GPS测算,移栽番茄面积为110亩,移栽的番茄地内、番茄苗和棉花苗共同生长。播种棉花的面积共计830亩。

四、分析说明

滴灌情况:

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50363-2006《节水灌溉工程技术规范》第3章节中“工程规划”的第3.0.4条规定:“节水灌溉工程规划成果应包括规划报告、概算书及工程布置图”。本案在现场搜集相关资料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现场提供一张设计图纸,没有规划报告、概预算书,说明该工程的设计成果不全。

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SL 103-95《微灌工程技术规范》第2章节中“微灌工程规划”的第2.1.5条规定:“微灌工程规划应包括水源工程、首部枢纽和管网规划布置。规划布置成果应绘制在不小于1/5000的地形图上,并应提出工程概算”。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50485-2009《微灌工程技术规范》第3章节中“微灌工程规划”的第3.1.4条规定:“微灌工程规划应包括水源工程、首部枢纽和管网规划。规划布置成果应绘制在不小于1/5000的地形图上,并应提出规划报告”。本案中现场只提供了A3幅面的设计图,无其它书面工程概算和规划报告设计成果文件。

3、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SL 103-95《微灌工程技术规范》第8章“管道的冲洗和系统试运行”中的第8.3.1条款规定:“微灌系统试运行应按设计要求分轮灌组进行”。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50485-2009《微灌工程技术规范》第9章“管道水压试验和系统试运行”中的第9.4.1条款规定:“微灌系统试运行应按设计要求分轮灌组进行”。本案中设计图纸提到“轮灌组划分如图标注,每次开启不在同一给水栓上的7个长(短)支管作为一个轮灌组。”,具体如何操作不明确,不详细,无法指导实际操作运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SL103-95《微灌工程技术规范》第6章节中“工程施工”的第6.1.1条规定:“微灌工程施工必须严格按设计进行。修改设计应先征得设计部门同意,经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实施。必要时需经主管部门审批。”在首部系统水泵和过滤器的选择配套施工中,未严格按设计要求进行,选择水泵的流量和扬程偏大,选择的过滤器流量与水泵不配套。在地面管系统施工中,对支管铺设长度进行了延长,对毛管的铺设间距进行了缩小、对支管的铺设根数进行了减少,形成事实,却未履行设计变更审批程序。

地内农作物情况:

1、从地内棉花保苗数及番茄保苗数来看,均未达到理论株数的50%,属于严重缺苗情况。造成棉花缺苗的原因有1、2012年渠水到来时间晚,播种后不及时灌出苗水,土壤中虽有一定的水分,但又不能满足发芽的需水量,会导致部分棉种腐烂。2、出苗水灌水不均匀,滴水不足的地方棉花出苗少。造成番茄缺苗的原因为滴水不足、不及时。

2、播种棉花的投入成本包含:机力费、地膜、滴灌带及地上软管、棉种、滴一次出苗水。机力费平均按70元/亩计算,地膜平均按50元/亩计算,滴灌带及地上软管平均按165元/亩计算,棉种平均按60元/亩计算,滴水一次费用平均按20元/亩计算。

830亩棉花的投入为:830亩×(70元/亩+50元/亩+165元/亩+60元/亩+20元/亩)=302950元。

3、移栽番茄的投入成本包含:滴一次水,机器打眼,番茄苗费,人工移栽费。滴水一次费用平均按20元/亩计算,机器打眼平均按5元/亩计算,番茄苗费平均按210元/亩计算,人工移栽费平均按100元/亩计算。

110亩番茄的投入成本为:110亩×(20元/亩+5元/亩+210元/亩+100元/亩)=36750元。

双方对830地灌水次数有争议,原告描述灌水2次,被告认为灌水一次。在此单独列出灌水一次的费用,由双方向法庭提供证据后参考使用。830亩×20元/亩=16600元。

3、该地2012年的损失:该地在灌水正常的情况下,其收入应能与投入费用(包含土地承包费)持平。而现在该地缺苗严重,长势差,棉花及番茄按绝收计算(所产商品价值≤收获成本时属于绝收)。2012年的损失即为到鉴定时的投入成本损失。

即:302950元+36750元+30万承包费=639700元。

五、鉴定意见

1、通过现场实际勘测,认真分析研究设计图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50485-2009《微灌工程技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50363-2006《节水灌溉工程技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SL 103-95《微灌工程技术规范》、经过科学分析得出如下结论:

该工程设计图文资料不齐全、不详细,设计成果不详尽,没有提交工程概算和设计报告。轮灌制度不明确、不详细、不具备可操作性。首部设备选型与设计要求不符合、也不符合规范要求。地面系统施工中,增加了支管铺设长度,缩小了滴灌带的铺设间距,减少了支管数量,形成变更事实未与设计部门协商完成设计变更的审批程序。上述因素综合导致滴灌系统滴水不均匀,无法满足作物的正常滴水灌溉的要求。

2、830亩地棉花出苗率低是由1、出苗水滴水不足,2、大渠内来水晚两个原因造成的。番茄保苗率低为移栽后滴水不足、不及时造成的。

3、830亩棉花及110亩番茄的投入成本共计339700元; 2012年的损失为639700元;有争议的一次水费为16600元,经双方向法庭举证、由法庭裁决。

国家司法鉴定人:徐天友   执业证号650111085038

张丽伟   执业证号650109085030

               二0一二年八月十一日

特邀专家:郝晓东(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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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新疆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     责任编辑: 新疆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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