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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6亩加工番茄的现有产量及经济价值进行司法鉴定

浏览次数:91 分类:鉴定服务

新疆农林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新农林鉴字[2011]第1012号

一、基本情况

委托人:新疆阜康市城市法律事务所

委托鉴定事项:王X、童XX诉阜康市XX番茄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土地承包合同一案,对两人种植的1326亩加工番茄的现有产量及经济价值进行司法鉴定。

受理日期:2011年10月8日

鉴定日期:2011年10月9日

鉴定地点:农六师土墩子农场西泉分场5连十灌区5-3条田

在场人员:当事人:王X、童XX;李宝福(连长)、杨定国(灌区管水员);鉴定人:郭正强、翟兰萍、张丽伟。

二、检案摘要

 据王X、童XX所诉:王X、童XX与阜康市XX番茄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番茄种植合同1326亩,并交清当年承包费49万元。王X、童XX按照合同面积种植番茄,8月20日开始交售番茄,共计交售2560吨番茄时,厂方单方停止番茄的收购。王X、童XX采摘了大量的番茄,无法交售,致使采摘的番茄以及未采摘的番茄都烂在了地里,给王X、童XX造成了经济损失,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委托新疆农林业司法鉴定所对现有番茄的产量及价值进行司法鉴定。

三、检验过程

我所接受委托后,于2011年10月9日指派鉴定人员翟兰萍、郭正强、张丽伟三人组成鉴定组,对该地进行了现场勘验及调查:

1、该地位于农六师土墩子农场西泉分场5连十灌区5-3条田,卫星定位坐标为北纬44°23.903N,东经88°22.894E。

2、王X、童XX提供:他们承包了农六师土墩子农场西泉分场5连十灌区5-3条田1326亩土地,并与阜康市XX番茄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番茄种植合同,该地前茬为食葵和油葵,秋翻地,播前未施肥,采用滴水时随水追肥。Q027加工番茄是4月25日-30日直播920亩,石番15加工番茄于5月9-16日移栽定植了406亩,生育期间灌水8次。

3、现场勘验:该地番茄种植模式为一膜两行一条滴灌带,行距70厘米,株距40-45厘米。在田间随机抽取18个样点进行调查,测得平均亩保苗2200株。该地中有150亩未采摘过,测得平均单株结果33个,平均单果重85克。剩余1176亩(扣除76亩新开垦的荒地)均采摘过一遍,测得平均单株结果17个,平均单果重57克。

四、损失计算:

根据王X、童XX与阜康市XX番茄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番茄收购合同中:甲方对乙方的番茄果实实行430元/吨的保底价格计算:

1、未采摘的150亩×2200株/亩×33个果/株×85克/个×80%(收获系数)=740.52吨。

2、采过一遍的1176亩×2200株/亩×17个果/株×57克/个×80%(收获系数)=2005.597吨。

740.52吨+2005.597吨=2746.117吨

2746.117吨×[0.43元/公斤-0.13元/公斤(采摘费、装卸费及运费)]=823835.1元

五、鉴定意见

 2011年王X、童XX种植的1326亩加工番茄的现有产量经济价值为823835.1元。

国家司法鉴定人:翟兰萍   执业证号650111085041

郭正强   执业证号650111085039

                张丽伟   执业证号650109085030

二0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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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新疆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     责任编辑: 新疆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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