棉田由于受旱的面积及损失价值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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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农林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书
新农林鉴字:20071040号
委托单位:沙湾县人民法院
委托日期:2007年10月23日
委托事项:对段XX棉田由于受旱的面积及损失价值进行鉴定。
一、案情简介:沙湾县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段XX诉被告旷X、文X、赵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涉及到段XX的棉田损失面积及损失价值无法确定,特委托新疆农林业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损失鉴定。
二、现场勘验及调查:我所接受委托后,于2007年10月23日指派鉴定人员李鲲、任生理二人组成鉴定组,在沙湾县人民法院老沙湾人民法庭的主持下,对涉案地进行了现场勘验及调查:
1、涉案地位于沙湾县老沙湾镇十坪口村,经测量段XX棉田面积为9.7亩。
2、该地灌溉方式为滴灌,采用一膜一带的滴灌方式。
3、该地棉花株高30-45厘米,长势弱、径杆纤细,苗相不齐。平均亩保苗数为11200株,经测算平均亩产籽棉53公斤。
4、相邻的正常棉田:棉花平均亩保苗数为14200株,经测算平均亩产籽棉230公斤。
5、据调查及参照沙湾县前三年籽棉价格为5.1元/公斤,棉花采摘费1元/公斤。
三、损失计算:
段XX9.7亩棉田损失为: 9.7亩×(230公斤/亩-53公斤/亩)×(5.1元/公斤-1元/公斤)=7039元。
四、鉴定结论:
段XX2007年种植的棉花由于受旱造成的损失面积为9.7亩,损失价值为7039元。
鉴定人:李 鲲(农 艺 师)
任 生 理(农 艺 师)
二OO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来自: 新疆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 责任编辑: 新疆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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