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棉田内使用的滴灌带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失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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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农林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新农林检字[2008]第0820号

一、基本情况

委托单位:新疆田原律师事务所

委托鉴定事项:对农八师122团16连康XX、王XX、杨XX三人种植棉田内使用的滴灌带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失进行鉴定。

受理日期:2008年7月31日

鉴定日期:2008年8月1日

鉴定地点:农八师122团16连康XX、王XX、杨XX种植棉花地

在场人员:康XX、王XX、杨XX、何德刚、孙海刚、李鲲、张长江、李根才。

二、检案摘要

2008年春,康XX、王XX、杨XX三人购买孙海刚销售的新疆XX塑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西域白浪牌”迷宫式滴灌带在棉田内使用。使用过程中出现滴灌带爆裂、堵塞、滴水不匀等现象,无法正常灌溉。经销商也多次前来更换,但仍然出现上述情况,致使棉田受旱。三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新疆田原律师事务所,委托我所对三人使用的滴灌带的质量及为其所造成的损失进行司法鉴定。

三、检验过程

我所接受委托后,于2008年8月1日指派鉴定人员李鲲、张长江、李根才三人组成鉴定组,与双方当事人一起对涉案地进行了现场取样、勘验及调查:

1、鉴定人员在康XX、王XX、杨XX处提取了一件未拆封的西域白浪塑料节水制品“合格证”上显示滴灌带名称:迷宫式滴灌带;标准代号:GB/T19812.1-2005;规格:MGD16×300-3.2-100-B;净重24.7公斤;长度2000±40米;批次08012463-2B;生产日期:2008年1月24日;生产厂家:新疆XX塑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沙湾县金沟河工业园区。

我所鉴定人员将该滴灌带样品带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进行检测,检测后出具了“(2008)新检XS字第0719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该样品按GB/19812.1-2005标准要求检验,判该样品不合格。

2、田间调查情况:康XX、王XX棉花播种方式为干播湿出,种植模式为一膜四行配置一条滴灌带,亩保苗株数8500-13500株;杨XX棉花播种方式为干播湿出,种植模式为一膜六行配置两条滴灌带,亩保苗株数10500-14500株。棉花正处在花铃期,棉田长势高低不匀,局部地块表现明显受涝、受旱(受涝部分棉株黄弱,受旱部分棉株矮小),受涝、受旱面积约占棉田面积的30%。受旱棉株高30-40厘米,相邻管带正常灌水棉株高60-70厘米。

3、康XX、王XX、杨XX使用该滴灌带的棉田地共计1040亩,其中康XX680亩、王XX300亩、杨XX60亩。

4、据调查棉花采用滴灌的灌溉方式在农八师每亩平均产籽棉可达350公斤;籽棉收购价平均为5.8元/公斤;籽棉采摘费1.1元/公斤。

四、分析说明

覆膜棉花在各生育期的需水特点是苗期少、蕾期渐增、花铃期最多,吐絮以后又减少。由于受滴灌带质量的影响,棉田内棉花在各个生育期灌水不匀造成灌水正常的健壮型、干旱缺水的矮小早衰型、受涝水淹的黄弱型三种长相类型。如果在花铃期出现灌水(肥)不匀、滴灌带爆裂、堵塞等现象,更易影响棉花的产量,此期是棉花各生育期需水最多的时期,也是棉花产量形成的关键时期。此时棉株正处在营养生长和生殖生长的关键时期,田间耗水量最多。此期如灌水(肥)不匀,受旱棉花更易早衰,下部叶片枯黄脱落,蕾铃脱落现象严重。受涝棉花根部水分过多,土壤通气性差,则根系发育受抑制,植株表现黄弱,从而影响棉花产量。

经实地勘验,康XX(680亩)、王XX(300亩)种植棉花地土壤质地不均匀,沙性土壤占多数,地势平整度差,田间管理水平较低,保苗率低,应较该区域棉花平均产量低15%,为297.5公斤/亩。

滴灌带出现滴水不匀,造成养分、水分供应不均衡是棉株生长不均匀的主要原因。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其人工和耗材成本都会大量增加,且相邻管带由于健壮株生长优势使其受涝或受旱棉株始终处于弱势状态,结铃少且易脱落,严重影响棉田产量。

康XX、王XX、杨XX三人种植的1040亩棉花因使用不合格滴灌带造成约有30%面积棉花受旱或受涝,花铃脱落严重,棉桃形成少,该面积较能正常灌溉的棉田产量至少减产60%。因此三人种植棉花因使用不合格滴灌带造成的损失为:

康XX:680亩×297.5公斤/亩×(5.8元/公斤-1.1元/公斤)×30%×60%=171145.8元;

王XX;300亩×297.5公斤/亩×(5.8元/公斤-1.1元/公斤)×30%×60%=75505.5元;

杨XX;60亩×350公斤/亩×(5.8元/公斤-1.1元/公斤)×30%×60%=17766元。

五、鉴定意见

康XX、王XX、杨XX三人棉田使用的新疆XX塑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西域白浪”牌迷宫式滴灌带经检测为不合格产品;由此造成的损失分别为:康XX171145.8元、王XX75505.5元、杨XX17766元。

国家司法鉴定人:  李  鲲  执业证号6501050062

                  张长江  执业证号6501050259

李根才  执业证号6501050058

                     二00八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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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新疆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     责任编辑: 新疆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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