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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里县林木(林业)损失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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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农林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新农林鉴字[2009]第0101号

一、基本情况

委托单位:托里县人民法院

委托鉴定事项:韩XX诉托里县乌雪特乡XXXXX村委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对韩XX在XXXXX所承包的15亩集体土地种植的树木的死亡原因及损失进行损失鉴定

受理日期:2009年1月14日

鉴定日期:2009年1月15日

鉴定地点:托里县乌雪特乡XXXXX

在场人员:原告:韩XX,被告代表:胡顺宝,委托方代表:楼新华、周斌,鉴定人员:李鲲、张长江。

二、检案摘要

托里县人民法院审理的韩XX诉托里县乌雪特乡XXXXX村委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对韩XX在XXXXX所承包的15亩集体土地种植的树木的死亡原因及损失无法确定,特委托新疆农林业司法鉴定所对此进行司法鉴定。

三、检验过程

我所接受委托后,于2009年1月15日指派鉴定人员李鲲、张长江二人组成鉴定组,在托里县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对该地进行了现场勘验及调查:

1、涉案地位于托里县乌雪特乡XXXXX,地理坐标为:东经083°48′35″,北纬46°02′21″。该林地主要种植杨树,树木种植时间为2002年春。

2、据双方当事人确认该片林地树木自种植后,除2006年、2007年未进行人工灌溉,其余年份各灌溉1次水。

3、据现场调查,该林地杨树胸径在5-15厘米,有个别小于5厘米,高在4-10米,树体上未见有明显的病害、虫害侵袭的痕迹。该林地共有杨树2517株。成活的树木有241株,其表现为树木至少一半的树干韧皮部内发绿,木质部有水分,枝条上芽体有活力;死亡的树木有2276株,该死亡的是指树木树干至少一半干枯死亡,其表现为树木树干的韧皮部干枯发黑、发黄褐,木质部无水分,枝条抽干,芽体无生活力,为缺水干旱所致。

四、分析说明

杨树为杨柳科杨属植物落叶乔木。杨树是优秀的树种,具有早期速生、适应性强、分布广、种类和品种多、树体高大、整齐等特点。杨树又是用材林、防护林和四旁绿化的主要树种,因而广泛地用于集约栽培。由于杨树属于高大阔叶乔木,其对水分的需求量比较大。一般通过根部吸收土壤中的水分。由于植物根系具有向水向肥性,杨树根系分布特点与当地的气候、土壤、地下水位及灌溉等因素有关。地下水位高,能及时灌溉的杨树根系生长较集中,向下向水平方向延伸较少;反之向下向水平方向延伸较长。一般在干旱地区5-10年的杨树根生长可达3米以上,有的可达8 -10米。

托里县属于干旱中温带地区,年降水量在200-280毫米。人工林在气温较高的5-8月应灌溉2-3次水。韩XX承包种植的15亩杨树,在气候正常的年份每年灌溉1次也基本能满足树木生存的需要,但该地树木生长量小,干形差(即分叉多),成材量少,就是因为灌水量不足;在当地有充足水分保障7年的杨树胸径至少在10厘米以上,平均也应该在15-18厘米。由于2006年、2007年未进行人工灌溉,在高温的7-8月,随着气温升高,地面和树木叶片的蒸发量增大,根部水分吸收量减小,输送到树干上部水分也随之急剧减少,不能满足上部枝干的正常生长,导致树木树干开始从上向下逐渐缺水干枯,最后整株树干枯死亡。该林地2008年虽能灌溉1次,但该年份年降水量少,属于干旱年份,这样的供水量也无法满足树木的正常生长。因此2006年、2007年未进行人工灌溉及2008年的干旱气候都是造成韩XX承包种植的15亩杨树上部主干干枯死亡的原因。

该林地的主要作用为防风及保护周边环境。对于杨树而言树干干枯超过一半,就会大幅降低或失去其作用。而且上部缺失过多还不容易恢复,需要重新栽种。因此杨树树干干枯超过一半定为该树无使用价值(按死亡计算)。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发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即“新计价房(2001)500号文件”规定胸径在5-15厘米的乔木阔叶树为20元/株。

韩XX在XXXXX所承包的15亩集体土地种植的树木的死亡损失为:2517株×20元/株=50340元。

五、鉴定意见

韩XX诉托里县乌雪特乡XXXXX村委会合同纠纷一案中,韩XX在XXXXX所承包的15亩集体土地种植的树木的死亡原因为2006年、2007年未进行人工灌溉;2008年的干旱气候,人工灌溉不足(全年灌溉1次),导致该地树木缺水所致,造成的损失为50340元。

国家司法鉴定人:  李  鲲  执业证号6501050062

张长江  执业证号6501050259

              二00九年二月一日

来自: 新疆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     责任编辑: 新疆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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