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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颁布并于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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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17日下午,《安徽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条例》分总则、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程序、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七章五十三条,《条例》在坚持贯彻国家有关司法鉴定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基础上,把规范和改革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与全省实际相结合,体现出了较强的安徽特色。

一是明确司法鉴定内涵和管理体制。明确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实行登记管理制度,规定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司法鉴定行业发展方面的职责,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司法鉴定活动。

二是完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制度。严格审核登记程序,确保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具备与从事鉴定活动相适应的条件和能力。

三是规范司法鉴定程序。明确办案机关应当根据鉴定对象对专业技术的要求,从司法行政机关统一编制并公告的名册中随机选择和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明确司法鉴定人独立鉴定,实行司法鉴定人负责制度;明确重新鉴定的程序和条件。

四是健全监督管理措施。明确省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编制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名册,并予以公告;未列入名册管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引入第三方对司法鉴定质量和诚信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加强司法鉴定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

五是促进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良性互动。明确规定省、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公、检、法机关建立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保障出庭作证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权利和人身安全,设置司法鉴定人席位。

六是严肃查处司法鉴定违法违规行为。完善司法鉴定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则,细化处罚情形,严肃查处司法鉴定违法违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增加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权,对省和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作出明确划分;严肃查处司法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http://www.moj.gov.cn/news/content/2018-01/02/ywsfjd_13025.html

来自: 司法部政府网     责任编辑: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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