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违法也违“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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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木垒哈萨克自治县林业局为查明木垒哈萨克自治县照壁山乡周家塘村加气站南侧崔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中涉案林地的面积,特委托新疆臻冠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对此事项进行
司法鉴定
。该公司接受委托后,于2019年1月4日指派技术鉴定人员吾拉力·对山别克、李根才二人组成鉴定组,对该事项进行了鉴定。
鉴定人员介绍,涉案地位于木垒哈萨克自治县照壁山乡周家塘村加气站南侧,崔某擅自在该处修建了16套彩钢房。根据涉案地块与林业资源图比对,涉案地块面积556平方米、折合0.8335亩为防护林(护岸林),林木权属为集体所有。
对于毁坏林地、改变林地的土地性质行为,不仅仅造成了土地的破坏,同时也与“可持续发展”的理念背道而驰,为了建设大美新疆,保护林地,保护绿色。
律师点评:
针对类似案件,新疆农林牧律师事务所李艳林律师表示,根据我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四十三条第十七条: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第四十三条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责任编辑: 李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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