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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只动物标本–经鉴定为国家保护动物

浏览次数:113 分类:鉴定服务

中国农民网10月15日讯(通讯员:李芳芳)有一些标本爱好者,喜欢收集各类的动物标准,有的还会将标本摆放在家中或者办公室,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动物都能拿来做标本。近日,兵团第一师阿拉尔森林公安局就为查明—非法持有野生动物标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特委托了新疆臻冠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的3只疑似鸟类野生动物(标本)的野生动物物种、保护级别和价值进行
司法鉴定
。究竟是什么动物呢,我们一起来看看。

新疆臻冠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司法鉴定
中心在接受委托后,于2018年10月7日指派鉴定人员闵怀良、赵明二人组成鉴定组对兵团第一师阿拉尔森林公安局委托的事项进行了鉴定。 案件中,涉案疑似鸟类野生动物(标本)数量3只。鉴定人员经对3只疑似鸟类野生动物(标本)仔细观察辨认,详细比对。并查阅相关资料,确认涉案的3只疑似鸟类野生动物(标本)的动物物种分别为:(1)环颈雉(对应编号01),(2)猫头鹰(对应编号02),(3)苍鹰(对应编号03)。

据鉴定人员介绍,环颈雉被列入中国国家林业局2000年8月1日发布的《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且根据1988年12月10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规定,猫头鹰和苍鹰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根据国家林业局2017年9月29日第46号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第四条野生动物整体的价值,按照《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所列该种野生动物的基准价值乘以相应的倍数核算。具体方法是: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按照所列野生动物基准价值的十倍核算;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按照所列野生动物基准价值的五倍核算;第五条野生动物制品的价值,由核算其价值的执法机关或者评估机构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核算。但不能超过该种野生动物的整体价值。经司法鉴定人员核算,涉案3只鸟类野生动物(标本)价值合计为2800元。

来自: 中国农民网新疆频道法制民生     责任编辑: 李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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