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道改建项目造成渔民损失30余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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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对公路施工造成畜禽死亡进行司法鉴定
2017年4月28日,某省道改建项目进驻克州乌恰县巴音库鲁提乡施工,这条高速路的通车,不仅带动了克州地区经济和旅游业的发展,还大大方便了百姓出行。
可是,这项民生工程却阻断了巴音库鲁提乡渔业养殖基地沙某的生财之道。施工前,养殖场从没出现过成批的鱼死亡的情况,然而, 当高速公路修到鱼池工段时,一切都变了。由于高速路紧邻养殖基地, 沙某养殖的中华鲟的生存和发展就陷入了困境。
“施工的当天,也就是5月17日,我的中华鲟鱼就出现了不吃食、向鱼池水面上方跳跃的现象。死亡是从5月20日开始的,20日当天死了289条,21日死了610条,22日死了420条,23日至24日死了417条,25日死亡60条,死鱼重量在1.5到3公斤之间。”沙某说。
看着这一池白花花浮在水面上的中华鲟鱼,沙某决定请新疆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对中华鲟鱼的死亡原因及经济损失做司法鉴定。
“如果没有这条路,我这一池子的鱼就能看到收益了。”沙某愁容满面的说,据他介绍,他是从 2015年12月4日接管这个鱼池的,当年经清点,鱼池中饲养中华鲟鱼1860条,每条体重都在250克到300克之间。鱼出现死亡现象后,他请克州环保监测站对鱼池水进行了31项监测,监测结果各项数据都在正常范围内。
于是,在沙某看来,他的鱼之所以大面积的死亡,原因就在于施工现场翻斗车、压路机等噪音对鱼产生了惊吓。
这一判断在新疆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闵怀林那里得到了印证,“现场测量鱼池距正在修建的某省道直线距离为103米。我们知道,鱼的听觉是相当发达的,它对水体的轻微震动、声响比较敏感,尤其是对一些突如其来、生疏的高强度声响更为敏感,听到后会迅速转移,远离声源,中华鲟鱼为人工驯养的野生鱼,对震动和噪声更为敏感。”闵怀林说。
记者翻阅了农业部2010年颁布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看到了这样一条规定:种畜禽场应距离公路等主要交通干线1000米以上,一般饲养场应距离公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而沙某的鱼池与正在修建的某省道之间的直线距离为103米,这显然不符合农业部《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中种畜禽场与公路之间的距离要求。
很快,新疆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给出了司法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为:2017年5月17日至19日在修建315省道高速公路时使用大型机械,具体来说就是翻斗车倒沙石,压路机碾压路基产生的高强度震动和噪声传导到鱼池,使中华鲟鱼受到惊吓,出现摄入饲料减少或停止进食饲料,鱼群向水面跳跃,互相碰撞或向池壁碰撞,加剧了中华鲟鱼体能消耗,最后由于缺氧死亡。
经新疆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测算,沙某的中华鲟鱼损失价值为343485元。
“修建高速公路是民生大事,但即便是如此,也要在施工前对公路两侧的损失进行风险评估,可通过提前告知或其他方式减少对周边的养殖户不必要的损失。”新疆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主任李根才告诉记者
由于养殖基地中华鲟鱼大批死亡的维权一事,当事人咨询了新疆农林牧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艳林。
律师说:
针对这一事件,李艳林认为,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当事人或单位进行损失赔偿。因此,沙某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李艳林说,环境污染属于特殊的侵权行为,在举证方式上实施举证责任倒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当事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因此,施工方和渔民沙某想免除自己的责任,需按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来自: 新疆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 责任编辑: 李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