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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48万多株兰花出药害,损失约800万元!13位花农状告农药店和厂家!超范围用药,厂 …

浏览次数:162 分类:鉴定服务

 近日,一桩涉及13位花农的农药产品责任纠纷案二审在广州开庭审理。
       事件起因还要从两年前说起,2015年11月,广州市荔湾区的花农陈华妹,发现自家种植的6万多株蝴蝶兰在花梗开始打苞前,陆续出现不同程度的药害现象,表现为花芽生长点钝化、没有生长点、长出花苞后出现裂苞、半苞等各种不同程度畸形、消苞、掉苞等损害,受损兰花基本失去商品价值,估计损失150万元左右。
       据陈华妹介绍,此次共有20多位花农种植的蝴蝶兰出现相同的损害现象,其中13位花农损失较为严重,在十几万至一百多万元不等,总受损兰花株数为48万多株,总损失金额近800万元。他们认为,导致这种情况发生的原因,是他们在2015年3月至9月使用了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华北制药公司”)生产的“72%农用硫酸链霉素”产品所致。
       20多位花农同时出药害? 不能提供产品购买证明,不赔!
       陈华妹告诉记者,出现此次药害的前几年,她的花场也一直在广州市广卉农资有限公司(下称“广卉公司”)购买72%农用硫酸链霉素(厂家非“华北制药公司”)用于防治兰花软腐病,都没有出现问题。2015年,经广卉公司推荐,陈华妹的花场人员在广卉公司处首次购买华北制药公司生产的“72%农用硫酸链霉素”,随后依照包装上的使用方法在自家种植的蝴蝶兰上使用。
       “由于广东的高温高湿天气,兰花软腐病较易发生。2015年的3-9月份,我在兰花上施用2次72%农用硫酸链霉素3500-4000倍液防治软腐病。”陈华妹表示,自己的使用量都在该农药包装范围内,但在当年的11月份,她家的部分蝴蝶兰在开始打苞前,陆续出现不同程度的药害现象,表现为花芽生长点钝化(俗称结了少数花苞后即不再结花苞,花茎停止生长)、没有生长点(花茎不生长,完全结不出花苞)、长出花苞后出现裂苞、半苞等各种不同程度畸形、消苞、掉苞等损害。
       陈华妹认为,以前使用其他厂生产的72%农用硫酸链霉素,都没有出现问题,而这次首次换用华北制药公司生产的该种农药,就出现药害,且还是20多家花场同时出现,这之间肯定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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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件发生后,受损花农联系广卉公司以及华北制药公司负责人处理此事。经过沟通调解,广卉公司以及华北制药公司认为花农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曾购买并使用公司生产的“72%农用硫酸链霉素”产品,因此公司不应该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据陈华妹介绍,她的花场经常在广卉公司购买农药产品,每次会有购买收据,但没有盖章。“由于和广卉公司比较熟悉,有的花农甚至不会要收据,所以提供不出购买证据。”陈华妹认为厂家和经销商在有意推脱责任,于是2015年12月,受损严重的13位花农向广州市荔湾区农业局投诉,并要求厂家按单价25元/株对受损兰花进行赔偿,总赔偿金额近800万。2016年1月20日,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开始立案调查。
        厂家产品检测合格  而权威鉴定中心认为产品与药害有因果关系
       由于多位受损花农对华北制药公司生产的72%农用硫酸链霉素的质量问题存疑,后经广东省质量监督化肥农药检验站进行质量检测,检测结论为该农药含量合格。
      对此,受损花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南方福瑞德侓师事务所律师程雪梅表示,由于花农使用其他厂家生产的“72%农用硫酸链霉素”防治兰花软腐病都没有出现问题,而使用华北制药公司生产的就出现药害。这说明华北制药公司生产的该农药与市面通用的不同,可能含有导致兰花受损的有害成分。
       “其检测合格的结果只是表明该产品的农用硫酸链霉素含量为72%,但其产品中可能含有的其他有害成分并没有被检测出。”程雪梅告诉记者,她也曾将该农药送往有关机构进行检测,但由于现在的检测技术和条件的限制,不能将该农药的所有成分全部检测出。
       另外,受损花农还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下称“新疆鉴定中心”)对其受损兰花是否与使用华北制药公司生产的72%农用硫酸链霉素存在因果关系以及造成的损失进行司法鉴定。最终的鉴定结果为兰花的损害现象与使用华北制药公司生产的该农药有因果关系。
       而且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又委托新疆鉴定中心重新鉴定一次,结果与第一次鉴定结果完全一致。“新疆鉴定中心只在兰花上使用了一次华北制药公司生产的72%农用硫酸链霉素,就出现药害,而且两次的鉴定结果都一样。”陈华妹认为,这说明华北制药公司生产的该农药是导致此次药害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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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厂家:花农超范围使用,不赔!  果农:厂家有意扩大用药范围
      华北制药公司表示,其公司生产的72%农用硫酸链霉素产品的使用说明上,已经告知适用作物为“大白菜、柑橘树和水稻”,花农用于兰花是属于超范围使用。记者查看其包装袋,显示的产品性能为:本品为抗生素农药,对许多革兰氏阴性或阳性细菌有效,经实验证明,对大白菜软腐病、柑橘溃疡病及水稻白叶枯病有较好的防效。
       而程雪梅则认为,此产品包装上有误导性、扩展性以及模糊化的描述,并没有写清楚使用范围,更没有说明不能用于其他作物,因此受损花农不存在超范围使用。
       “据中央电视台农业科教类电视节目等资料显示,72%农用硫酸链霉素的行业标准即是对花卉无害,市场上的同类药物均对兰花无害,但是华北制药生产的有别于市场上同类产品,不符合行业标准。”程雪梅告诉记者,农药包装应该和农药登记证一致,并写明使用范围,案涉农药农药登记证上明确使用了“使用范围”字眼,让人清晰易懂。但该农药包装上却故意不使用“使用范围”字眼,而用“使用技术”字眼。“结合在‘产品性能’的描述,说到对很多革兰氏染色阴性阳性细菌均有效,其中对三种作物的三种细菌效果最好,常人理解都是根据细菌来确定能使用的范围,因此再次模糊化了该农药的使用范围。”
       另外,陈华妹告诉记者,72%农用硫酸链霉素属于兰花种植的常规用药,主要用于防治兰花软腐病,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实。“且广卉公司还曾向我推荐该农药能够用于兰花软腐病的防治,而现在该公司已拒不承认。”
       2017年10月份,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已对其中一位花农受损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华北制药公司72%农用硫酸链霉素产品的外包装标签,符合当时实施的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范,且涉案农药标签和说明书并没有标明可适用于其他作物名称以及相应施用时期、剂量等,因此花农使用该农药于兰花种植,属于超范围使用,应自行承担相应风险。
       法院还表示,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为产品存在缺陷,有损害事实发生及产品缺陷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三者缺一不可。花农虽然提供了相关鉴定意见反映有花卉受损事实与使用涉案农药有因果关系,但未能举证证明产品存在缺陷,不符合产品责任构成要件,要求赔偿责任的依据不足,驳回花农的全部诉讼请求。
        对于此判决结果,程雪梅表示,会从华北制药公司产品误导花农扩大使用范围入手,进行上诉,二审已于今年12月初开庭审理,预计月底会出最终判决。记者将继续跟踪报道此案情况。
       小宗作物登记农药少  超范围使用谁之错?
        2017年6月1日起,新《农药管理条例》执行,据其第三十四条规定,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农药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对此,不少业内人士表示,我国农药超范围使用普遍,有其根本的原因,建议不要“一刀切”,否则有些作物将面临无药可用的窘境。
        据了解,我国农药登记时间长,登记费用高。因此,厂家为了节约成本,增加销售,往往只给一种农药成分登记一两种大宗作物,小宗特色作物则无人问津。根据中国农药信息网2016年统计数据显示,农药产品大量登记在大田作物及种植面积大的经济作物上,水稻、小麦、柑橘等10种作物,农药登记数量就占整个农药登记的67%,而火龙果、百香果等小宗特色作物的农药登记数量为0。记者在中国农药信息网查询得知,在兰花上登记的农药数量也仅有2个。
       小宗作物登记农药数量太少,导致难以找到防治病虫害的对应农药。另外,虽然新《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农药经营者应当向购买人询问病虫害发生情况并科学推荐农药,必要时应当实地查看病虫害发生情况,并正确说明农药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不得误导购买人。但在实际生产过程中,农资店根据经验来超范围推广使用农药的情况却非常普遍。
       假如农资店向农户超范围推广农药,而农户使用后出现药害。这种情况下,生产厂家会表示农户超范围使用农药并拒绝承担责任,而农户因缺少有效证据,不能证明农资店曾超范围推广农药。农户最后也不知该找谁赔偿,这些问题又该如何解决?
                                                     (据《南方农村报》)
来自: 南方农村报     责任编辑: 杨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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