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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精河县大河沿子镇某农户8000棵杨树死亡原因及价值的司法鉴定

浏览次数:157 分类:鉴定服务

2016年7月7日,精河县大河沿子镇人民法庭受理原告阿某与被告陈某财产损失赔偿纠纷一案,根据原告阿某的申请,特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阿某的8000棵杨树的死亡原因及价值进行司法鉴定

我中心接受委托后,于2016年7月7日指派鉴定人员陈金梅、哈斯也提·胡萨音二人组成鉴定组,在精河县大河沿子镇人民法庭何玉忠、刘红莲的主持下,与阿某及其委托律师别肯、陈某一起对涉案林地进行了现场勘验及调查。

鉴定过程

1、据当事人阿某所述:我1984年承包的林地,其中有1000棵杨树是2002年定植的,7000棵树是2011年定植的。2014年开春时河坝水不让用了,我就申请水利局打井,2014年6月份井打好出水,但没电。开春时3-5月份防洪水坝没有修好前因河坝水没人管,我可以浇上水,浇了15天。井打好后我就申请拉电,找陈某答成口头协议,由陈某负责架电,但是架完后双方对工程款产生纠纷,我用了一星期的电后,于2014年8月底陈某把电拉掉后井无法用电,树木浇不上水,造成树木大量枯死。死亡的树木大树1000棵、小树7000棵。陈某拉完电后把保险丝取走,我找同型号的保险丝找不到,时达两个半月时间无法浇水。

    据陈某所述:2014年7月12日我是拿到电力公司给的供电签复单后,7月15日开始施工,干了12天就完工了,我就开始送电了。我工程就算干完了。我架电的时候树已经死了。

2、现场勘验情况:

(1)根据大河沿子镇林业站出具的额勒森陶勒盖村一组村民阿某林地枯死树木的证明,阿某2004年栽植的150亩林带中因为一年多没有浇上水枯死1000棵树木,2012年栽植的40亩林带中7000棵枯死,总共8000棵。

(2)我们对该林地进行了现场勘验及调查:现场可见直立的死树和已伐掉的死树,死亡的树木主要是杨树。鉴定组通过随机抽样的方式,抽取有代表性的两个样点调查,结果为5厘米以下的7000棵、5-15厘米557棵、15-30厘米443棵。

分析说明

    树木的生长依赖水分,缺水干旱会抑制树木的光合作用,降低林木生产力,干旱严重的可造成林木死亡。鉴定组认为阿某林地一年多没有浇上水的原因,缺水干旱枯死的。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新国土资发〔2009〕131号文件《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规定,胸径5厘米以下的树木补偿标准为18元/棵;5-15厘米的树木补偿标准20-30元/棵,按30元/棵计算;15-30厘米的树木补偿标准为30-40元/棵,按40元/棵计算。

损失金额=7000棵×18元/棵+557棵×30元/棵+443棵×40元/棵

        =160430元

精河县大河沿子镇四大队一队一组,阿某的8000棵杨树死亡原因是一年多没有浇上水造成的。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金额为160430元。

照片

20231231163110736

附图一  现场勘验死树情况

20231231163110840

                                           附图二  现场勘验死树情况

20231231163111190

附图三   现场勘验死树情况

20231231163111615

附图四   现场勘验死树情况

来自: 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     责任编辑: 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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