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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安顺”牌肥料“脱盐宝腐殖酸”、“棉花专用肥”造成棉花减产原因及损失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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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农林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书

                                                新农林鉴字:20061010号

委托单位:李平良、李平军、王刚

委托日期:2006年9月19日

委托事项:对原告使用库尔勒XXXX复合肥有限公司出售的“福安顺”牌肥料“脱盐宝腐殖酸”、“棉花专用肥”造成棉花减产原因及损失进行司法损失鉴定

一、案情简介:2006年初,原告李平良、李平军、王刚三户农民根据库尔勒XXXX复合肥有限公司的宣传,购买了该公司生产的“福安顺”牌“脱盐宝腐殖酸”、“棉花专用肥”,并和该公司签订了使用“福安顺”牌肥料的协议。公司以测土配肥为由,指导农户使用该公司生产的腐殖酸肥料和棉花专用肥,从棉花生长中期开始,上述三户农民的棉花出现缺肥症状,和使用磷酸二铵、尿素的棉花相比,棉花在株高、叶色、铃数、铃重等方面有明显的差距,原告将库尔勒XXXX复合肥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二、现场勘验:受原告的委托,新疆农林业司法鉴定所指派匡玉疆、王爱春、于强三人组成鉴定组,于2006年9月20日到涉案地进行了现场勘验、调查:

1、原告李平良使用“福安顺”牌肥料种植棉花面积70亩;李平

军使用“福安顺”牌肥料种植棉花50亩,两家在生产商的指导下共用“福安顺”牌棉花专用肥7.2吨,“脱盐宝腐殖酸”肥9.6吨。每亩平均使用“福安顺”牌棉花专用肥60公斤,“脱盐宝腐殖酸”肥80公斤。

2、原告王刚使用“福安顺”牌肥料种植棉花面积170亩,共用“福安顺”牌棉花专用肥7吨,“脱盐宝腐殖酸”肥10吨。每亩平均使用“福安顺”牌棉花专用肥41.2公斤,“脱盐宝腐殖酸”肥58.8公斤。

3、原告种植棉花均为春灌适墒播种。李平良、李平军播种时间为5月17日—19日,王刚播种时间为4月20日至5月5日。

4、大部分地块出苗整齐,亩保苗株数为11200—19400之间,品种为“中棉所-41”、“鲁棉16”、“巴棉3号”、“高抗9号”。

5、至鉴定日时,王刚的棉花平均株高33.4厘米,叶小、色淡,早衰,铃少而轻,平均铃重3.63克;而同一地块使用磷酸二铵和尿素肥料的棉花平均株高64.3厘米,平均铃重4.95克。李平良、李平均的棉花平均株高47.7厘米,叶色发红,表现为早衰,单铃重3.37克、3.86克。相邻地块相同品种使用尿素和二铵的棉花单铃重4.5克。

6、通过实地测产,王刚使用“福安顺”牌肥料种植棉花单产167公斤,同一地块使用磷酸二铵和尿素肥料的地棉花单产256.4公斤;李平良使用“福安顺”牌肥料种植棉花单产161公斤,李平军“福安顺”牌肥料种植棉花单产154公斤,相邻地块使用磷酸二铵和尿素肥料的地棉花单产269公斤。

三、论证

1、巴州主产棉区的棉花生产,主要依赖于化肥的投入。库尔勒XXXX复合肥有限公司生产的棉花专用肥N+P2O5+K2O(13-7-10)≥30,“脱盐宝腐殖酸”肥N+P2O5+K2O(2.8-1.2-1.08),王刚亩施棉花专用肥41.2公斤,脱盐宝腐殖酸”肥58.8公斤,折合N7公斤,P2O53.59公斤,K2O4.76公斤;李平良、李平军每亩平均使用“福安顺”牌棉花专用肥60公斤,“脱盐宝腐殖酸”肥80公斤,折合纯N10.04公斤,P2O55.16公斤,K2O6.86公斤。

2、由于新疆土壤肥力普遍不高,加之长期种植棉花的地主要以化肥投入为主,土壤保肥供肥能力差,化肥利用率在35%—60%之间(漫灌地)。根据试验,单产皮棉120公斤的棉田常规施肥量为:尿素45公斤(含量46%,折合N20.7公斤),三料磷肥20公斤(含量46%,折合P2O59.2公斤),硫酸钾5公斤(含量36%,折合K2O1.8公斤)。因此,上述三户农民单纯使用“福安顺”牌棉花专用肥和“脱盐宝腐殖酸”肥提供的氮、磷均不能满足棉花生长发育所需,是造成棉花低产的主要原因。

3、库尔勒XXXX复合肥有限公司为了推销自己的产品,打出测土配方施肥的幌子。对农户王刚棉田土壤化验结果上可看出,化验单上使用的单位、数据与实际情况大相径庭,特别是土壤PH值在5.0—5.8,纯属胡编乱造。

4、生产商为了推销产品,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上注明“福安顺肥料”“具有极强的固氮、解磷、解钾作用…,还能分解土壤中残留的毒素”、“施用该肥可不再施用其它化学肥料”等都和肥料检验报告提供的内容及生产中的实际情况不相符,以虚假广告误导农民。

四、鉴定结论:

1、李平良、李平军、王刚种植的棉花产量低的主要原因是使用了库尔勒XXXX复合肥有限公司生产的“福安顺”牌肥料“脱盐宝腐殖酸”、“棉花专用肥”肥效不足造成的。

2、造成的损失为:王刚亩损失棉花89.4公斤,170亩地共损失棉花15189公斤,折合人民币75990元;李平良亩损失棉花108公斤, 70亩地共损失棉花7560公斤,折合人民币37800元;李平军亩损失棉花115公斤,50亩地共损失棉花5750公斤,折合人民币28750元。

鉴定人:    匡玉疆  (推广研究员)

              王爱春  (高级农艺师)

              于  强  (高级农艺师)

                         二OO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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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新疆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     责任编辑: 新疆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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