棉花出苗差的原因以及因种子不出苗所导致的损失进行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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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农林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新农林鉴字[2013]第0426号
一、基本情况
委托人:崔XX、崔X、洪XX、杨新华、吴伟、吴晓瑜、安国平
委托鉴定事项:对库车县克其力克农场崔XX、崔X、洪XX等七户农户种植了700亩“劲禾五号”棉花,对其种植的该品种棉花的以下事项进行鉴定:(1)出苗差的原因;(2)以及因种子不出苗所导致的损失进行司法鉴定。
受理日期:2013年4月22日
鉴定日期:2013年4月25日
鉴定地点:库车县克其力克农场
在场人员:种植户:崔XX、崔X、杨新华、吴伟、吴晓瑜、安国平;供种方:翟XX;鉴定人员:翟兰萍、赵桂荣。
二、检案摘要
据崔XX等七名农户所述:2013年4月2日,七名委托农户从翟XX处购买了巴州XXX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的 “劲禾五号”棉花种子1500公斤,4月8日播种了300亩土地,4月15-16日播种了400亩土地,至今约有60%土地没有出苗,为查明原因维护其合法权益,特委托新疆农林业司法鉴定所对以下事项进行司法鉴定:(1)不出苗的原因(2)以及因种子不出苗所导致的损失进行司法鉴定。
三、检验过程
我所接受委托后,于2013年4月25日指派鉴定人员翟兰萍、赵桂荣二人组成鉴定组,与库车县克其力克农场领导及双方当事人一起对棉花地进行了现场勘验及调查:
1、鉴定地块位于库车县克其力克农场,GPS卫星定位坐标为北纬41°37.279',东经83°01.360'。
2、据种植户崔XX等人提供情况:七户农户2013年4月共播种700亩“劲禾五号”棉花(农户安国平的亩播量较大,达2.2公斤/亩; 其余均精量播种,亩播量1.2-1.3公斤左右)。其中:4月8日播种了300亩土地,4月15-16日播种了400亩土地。播前亩用二甲戊灵150克左右进行土壤封闭处理,铺膜滴灌,带墒播种。亩施底肥100-120公斤左右(氮、磷、钾及复合肥),但播种后至今约有60%的土地没有出苗,而且早播的地块出苗很差,与周围同期播种的其它棉花品种形成鲜明对比。相同的气候条件下,播期基本相同而种子不同的其它地块出苗很好,已显行。
3、现场勘验情况:对棉花播种地块进行随机抽样调查,每个地块根据实际情况随机选点调查其播种、出苗情况。调查结果见下表:
上表显示:除4月16日播种的棉花均未出苗外,4月8-12日播种的“劲禾五号”棉花出苗率仅为25%-40%左右。而同期播种CK田的棉花出苗率在78.3%-85%左右。
同时与各农户代表及经销商代表翟XX一起对农户(崔XX)库房里留存的该“劲禾五号”棉种进行了抽样,以备送检。该种子袋封口处的标签上注有:品种名称:劲禾五号,执行标准:纯度不低于99.0%,净度不低于99.0%,发芽率不低于80%,水分不高于12.0%。净重10㎏,生产日期2011年11月。生产商:巴州XXX种业有限公司。
4、据调查及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统计年鉴提供的库车县前三年棉花(籽棉)的平均产量为300.73公斤/亩。
四、分析说明
1、经农业部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检测:该“劲禾五号”棉花种子(光籽)的发芽率为62%,未达到棉花种子质量要求(发芽率≥80%)以及该种子标签标注的发芽率不低于80%的质量指标。
2、因该棉种发芽率未达到棉花种子质量要求,适期播种后出苗差。为了减少损失,需采取重新播种措施,但棉花的各个生育时期相应推迟(推后15-20天左右),势必会影响有效单株铃数和铃重,预计可减产20%左右(若秋季霜冻天气提前,产量损失会进一步扩大)。
产量损失:300.73公斤/亩×20%=60.15公斤/亩。
重新播种产生的各项费用双方后来已达成协议,在此不再计算。
五、鉴定意见
库车县克其力克农场崔XX、崔X、洪XX等七户农户种植的“劲禾五号”棉花:(1)出苗差的原因为该“劲禾五号”棉花种子的发芽率为62%,未达到棉花种子质量要求(发芽率≥80%);(2)因种子不出苗重新播种所导致的产量损失为60.15公斤/亩。
国家司法鉴定人:翟兰萍 执业证号650111085041
赵桂荣 执业证号650109085028
二0一三年五月十六日
自: 新疆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 责任编辑: 新疆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