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葵种子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及因种子质量问题所遭受的具体损失进行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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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农林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新农林鉴字[2010]第0304号
一、基本情况
委托人:昌吉市人民法院
委托鉴定事项:对原告王XX、桂XX诉被告昌吉市XX土地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的油葵种子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及因种子质量问题所遭受的具体损失进行司法鉴定。
受理日期:2009年3月24日
鉴定日期:2010年1月26日
调查地点:昌吉市人民法院办公室
在场人员:原告方代表:王XX,魏春,被告代表,法官:赵玉华,鉴定调查人:李鲲,张丽伟,徐天友。
二、检案摘要
2008年5月,原告向被告购买了400公斤新葵(杂)4号油葵种子,播种到600亩地里,秋收后却发现所产油葵不是新葵(杂)4号品种,为原告造成了较大损失,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将被告诉至昌吉市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损失,昌吉市人民法院为查明原告购买的种子质量问题以及由质量问题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特委托我所对以上事项进行司法鉴定。
三、检验过程
我所接受委托后,因受收费、联络等因素影响,一直未能实施鉴定,后在昌吉市人民法院的协调下确定于2010年1月26日,在昌吉市人民法院对该案的双方当事人进行调查并对该案进行鉴定:
原告王XX称:2008年5月他向被告购买了400公斤新葵(杂)4号油葵种子,播到了承包的600亩地中,当时种子未播完最后还剩下了2袋(20公斤),到秋后收获时发现该品种收获后的产品比较杂并严重地影响了当年的产值,油葵收获时在昌吉市公证处的公证下对所产油葵进行过磅,确认了600亩地的总产量并同时提取了产品样品供以后鉴定时使用。
由于现场已不存在,原告提供了由昌吉市公证处公证的2008年11月25日位于昌吉市榆树沟镇森木农场王XX承包地的油葵272袋,共称净重12930公斤,并从中随机抽取部分油葵进行封存的样品。并同时提供了2008年种植剩余的一袋新葵(杂)4号油葵种子(10公斤)。
被告方代表称:我是老板派来的,什么都不当家,对以上的所有样品都不认可。
四、分析说明
1、由于该案已没有种植现场,双方也没有封存的种子样品,只有原告方可提供种植剩余的一袋种子和油葵收获时经昌吉市公证处公证的产品样品和总油葵数量,被告方代表表示对以上样品均不认可。所以本案中的油葵种子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无法确定。
2、经对昌吉市公证处封存的在原告承包地里封存的新葵(杂)4号油葵种子的产品样品检验结论为:该产品不是新葵(杂)4号油葵种子的产品。也就是说该产品不是杂交种子的下一代产品,因为真正杂交种的产品它的各种性状表现是一致的,而该产品中却表现出有三种以上性状的产品混杂在一起,所以说该产品不是新葵(杂)4号油葵种子的产品。
3、据调查及参照自治区统计局提供的昌吉市前三年油葵平均产量为123.7公斤/亩,2008年油葵市场收购价平均为3.6元/公斤。
根据昌吉市公证处公证的王XX在昌吉市榆树沟镇森木农场承包地所产油葵计算亩产:12930公斤÷600亩=21.6公斤/亩。
损失计算:(123.7公斤/亩-21.6公斤/亩)×600亩×3.6元/公斤=220536元。
五、鉴定意见
王XX、桂XX诉昌吉市XX地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质量纠纷一案中:
1、因为没有种植现场和双方封存或认可的种子样品,所以新葵(杂)4号油葵种子质量无法确定。
2、经对昌吉市公证处封存的原告产品检验结论为:该产品不是新葵(杂)4号油葵种子的产品(也就是说该产品性状表现混杂,不是真正杂交种子的下一代产品)。
3、王XX、桂XX2008年种植600亩油葵的损失根据昌吉市公证处出具的公证数量所计算,损失应为220536元。
国家司法鉴定人:李 鲲 执业证号6501050062
张丽伟 执业证号650000024030
二0一0年三月十日
特邀专家:徐天友(高级农艺师)
来自: 新疆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 责任编辑: 新疆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