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种红薯的种薯是否是“西农43-1”品种;每亩损失额度;四人所种种薯与受损结果之间是 否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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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农林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新农林鉴字[2010]第0210号
一、基本情况
委托人:沙湾县三元法律服务所
委托鉴定事项:对1、季XX、陶X、苏XX、车XX所种红薯的种薯是否是“西农43-1”品种;2、每亩损失额度;3、四人所种种薯与受损结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4、2009年11月到2010年2月之间“西农43-1”红薯在该地的批发价格进行司法鉴定。
受理日期:2010年1月20日
鉴定日期:2010年1月20日
鉴定地点:沙湾县乌兰乌苏镇北湖村东海子组
在场人员:季XX、陶X、苏XX、车XX,孙付宝、马新辉,陈永军,冯伟,闫吉山,席金权,徐天友、张丽伟、赵桂荣。
二、检案摘要
季XX、陶X、苏XX、车XX与孙付宝、海建新、马新辉、胡新军因红薯种薯问题产生纠纷,沙湾县三元法律服务所为查明1、季XX、陶X、苏XX、车XX所种红薯的种薯是否是“西农43-1”品种;2、每亩损失额度;3、四人所种种薯与受损结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4、2009年11月到2010年2月之间“西农43-1”红薯在该地的批发价格,特委托我所对此事项进行司法鉴定。
三、检验过程
我所接受委托后,于2010年1月20日指派鉴定人员张丽伟、赵桂荣并特邀专家徐天友(高级农艺师)三人组成鉴定组,对季XX、陶X、苏XX、车XX2009年收获的红薯储藏地进行了现场勘验及调查:
1、据陶X等四人所述:陶X等四人从孙付宝、马新辉、陈永军、冯伟四人处购买了“西农43-1”种薯,育苗时用带有电热丝、控温器的温床育苗,并于2009年4月28日到5月20日之间将所育的红薯苗进行大田移栽。期间共施肥:二铵35公斤/亩,磷肥20公斤/亩,钾肥10公斤/亩,灌溉5次水,最后一次灌溉时间为8月20日,9月1日到9月25日收获,收获后红薯用千分之一浓度的托布津冲洗处理、然后入窖。四人在收获时就发现红薯形状、皮色、肉色与“西农43-1”品种介绍不相符。
2、据孙付宝、马新辉所述:孙付宝、马新辉,陈永军、冯伟四人从山东省嘉祥县燎原农业科学研究所购买56吨“西农43-1”种薯,运回销售给农户,其中孙付宝种植该品种50多亩也出现了红薯形状、皮色、肉色与“西农43-1”品种介绍不相符的情况。
3、对储藏窖内的红薯勘验情况:
a、从苏XX2009年11月6日在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的该品种选育基地(陕西杨凌)购买的“西农43-1”种薯看:种薯长纺锤形,薯皮深黄,肉色深桔红。芽眼浅、芽眼少,薯皮光滑,种薯整齐度好。
b、再从季XX、陶X、苏XX、车XX四人2009年种植由孙付宝、马新辉等4人提供种薯所收获的红薯看:红薯有纺锤形、圆筒形、球形。薯皮淡红色,肉色淡粉红发白。薯皮有薯斑,芽眼深、芽眼多,部分红薯已经感病。
4、经我所鉴定人员对“西农43-1”种署及季XX、陶X、苏XX、车XX四人2009年收获的红薯进行了育苗对比实验:
A、“西农43-1” 叶心脏形,叶色叶脉浅绿色,萌芽性差、出苗率低。
B、季XX、陶X、苏XX、车XX四人2009年收获的红薯叶心脏形,叶色、叶脉呈绿色,萌芽性强、出苗率高。
5、据现场勘验季XX、陶X、苏XX、车XX四人2009年收获的红薯皮色及肉色均与“西农43-1”品种的特点有差别,在该地区2009年收获的红薯批发价格平均为0.6元/公斤。而“西农43-1”品种在该地的批发价格平均为1.5元/公斤。
四、分析说明
1、甘薯又名红薯、山芋、红苕、番薯和地瓜。红薯是块根作物,适应性强,对土壤要求较宽,耐旱、耐瘠薄,植株吸收养分能力和再生能力强。
2、“西农43-1”是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朱俊光教授选育的一个鲜食、烤薯型红薯新品种。叶心脏形,叶色叶脉浅绿色,中短蔓,一般长1-1.5米,种薯芽眼浅、芽眼少、萌芽性差,出苗率低。薯块长纺锤形,薯皮深黄,肉色深桔红,薯干鲜红,食味香甜面沙,口感好。高抗茎线虫病、黑斑病、软腐病,耐贮运。
3、果实是反映一个品种特点最直接、最根本的器官。红薯块根的皮色和肉色因品种而异,块根的皮色与肉色是鉴别品种的主要特征,虽然同一品种因不同土壤条件、栽培季节(春薯和夏薯)及不同生长阶段,皮色、肉色会受到一定影响,但不会失去一个品种的固有特征(皮色、肉色、芽眼多少、芽势、叶片形状、叶片颜色,蔓的长短等)。
4、从实验现场查看、对比“西农43-1”种薯与2009年季XX、陶X、苏XX、车XX四人收获的红薯以及两种红薯苗的生长情况看:“西农43-1”种薯长纺锤形,薯皮深黄、肉色深桔红,薯皮光滑,种薯整齐度好,芽眼浅、芽眼少、萌芽性差、出苗率低,叶心脏形,叶色叶脉浅绿色,与“西农43-1”品种特性相一致;而季XX、陶X、苏XX、车XX四人收获的红薯有纺锤形、圆筒形、球形,薯皮淡红色、肉色淡粉色发白。薯皮有薯斑,芽眼深、芽眼多,萌芽性强、出苗率高,叶心脏形,叶色、叶脉呈绿色。与“西农43-1”品种特性有明显差异。经鉴定人员与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的该品种选育专家进行咨询与讨论一致认为:季XX、陶X、苏XX、车XX四人2009年种植的红薯不是“西农43-1”品种。
5、沙湾县乌兰乌苏镇北湖村东海子组农户种植红薯多年,且该地被评为红薯种植示范基地,农户对红薯育苗、移植、管理、收获、贮藏等都有丰富的经验,当地种植红薯一般产量可达2300公斤/亩,减去贮藏、销售环节的损耗,每亩平均可销售1800公斤商品红薯。
6、亩损失计算:1800公斤/亩×(1.5元/公斤-0.6元/公斤)=1620元。
五、鉴定意见
1、2009年季XX、陶X、苏XX、车XX所种红薯的种薯不是“西农43-1”品种;2、平均每亩损失额度为1620元;3、四人所种种薯与受损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2009年11月到2010年2月之间“西农43-1”红薯在该地区的平均批发价为1.5元/公斤。
国家司法鉴定人:张丽伟 执业证号650000024030
赵桂荣 执业证号650000024028
二0一0年二月二十二日
特邀专家:徐天友(高级农艺师)
来自: 新疆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 责任编辑: 新疆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