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农场因使用存在质量问题的滴灌带造成的损失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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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农林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新农林鉴字[2008]第0635号
一、基本情况
委托单位:石河子市司法局红山法律服务所
委托鉴定事项:农八师144团9连陈XX家庭农场因使用存在质量问题的滴灌带造成的损失进行鉴定。
受理日期:2008年6月11日
鉴定日期:2008年6月11日
鉴定地点:农八师144团9连陈XX家庭农场
在场人员:陈XX、韩银忠、李鲲、李根才
二、检案摘要
石河子市司法局红山法律服务所受理的农八师144团9连陈XX家庭农场与沙湾县XXX农资有限责任公司纠纷中,因陈XX家庭农场2008年种植的棉花使用存在质量问题的滴灌带造成的损失无法确定,特委托新疆农林业司法鉴定所对此进行鉴定。
三、检验过程
我所接受委托后,于2008年6月11日指派鉴定人员二人李鲲、李根才组成鉴定组,对该地进行了现场勘验及调查:
1、据陈XX家庭农场负责人陈XX称:2008年陈XX家庭农场使用沙湾县XXX农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存在质量问题的滴灌带种植668亩棉花。该地2008年4月中旬播种,播种方式为干播湿出,采用1膜4行,一膜一带种植模式。4月底开始灌出苗水。
2、田间调查情况:该地土质为壤土偏粘性,土地平整度一般,棉花长势不均匀,株高10-50厘米,缺株严重,亩保苗株数在8000-9000株。经过对滴灌系统进行现场测试,干管、支管供水正常,部分毛管(滴灌带)开裂,造成开裂处严重漏水,导致漏水处棉苗被淹,远离漏水处无法正常供水,棉苗受旱死亡或未出苗,经实地测量有40%的面积未出苗或棉苗干旱、受淹死亡。
3、据调查及参照144团前三年棉花平均产量为330公斤/亩。籽棉收购价平均为5.5元/公斤;籽棉采摘费1.1元/公斤。
四、分析说明
由于2008年陈XX家庭农场使用沙湾县XXX农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存在质量问题的滴灌带,棉田不能正常灌溉,导致棉花出苗率低。按照正常情况种植棉花亩保苗数应在12000-15000株,而该地棉花亩保苗数在8000-9000株,严重影响当年产量。
棉花花铃期是棉花各生育期需水最多的时期,也是棉花产量形成的关键时期。此时棉株正处于营养生长和生殖生长的旺盛阶段,田间耗水量最多,尤以植株蒸腾为主,占总耗水量的70%-75%。此期如水分亏缺,会造成蕾铃脱落,特别是覆膜棉花根系分布浅,不耐旱,更易早衰。如水分过多,土壤通气性差,则根系发育受抑制,植株表现黄弱或死亡。因此受滴灌带质量的影响,该地棉花由于灌水不匀造成40%的面积未出苗或棉苗干旱、受淹死亡及棉花后期生长造成影响。
2008年陈XX家庭农场使用沙湾县XXX农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存在质量问题的滴灌带种植668亩棉花造成40%面积未出苗或棉苗干旱、受淹死亡及棉花后期生长造成影响。因此其损失为:330公斤/亩×(5.5元/公斤-1.1元/公斤)×40%×668=387974元。
五、鉴定意见
农八师144团9连陈XX家庭农场因使用存在质量问题的滴灌带造成的损失387974元。
国家司法鉴定人:李 鲲 执业证号6501050062
李根才 执业证号6501050058
二00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来自: 新疆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 责任编辑: 新疆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