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4团杂草的清除费用、苗木的补种费用及破坏滴灌系统的恢复费用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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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农林业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新农林鉴字[2008]第0311号
一、基本情况
委托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建设第十四师二二四团
委托鉴定事项:农十四师二二四团与北京XXXX生态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中,对北京XXXX生态有限责任公司在承包期内未按合同要求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包括承包地内杂草的清除费用、苗木的补种费用及破坏滴灌系统的恢复费用)进行鉴定。
受理日期:2008年3月19日
鉴定日期:2008年3月19日
鉴定地点:农十四师二二四团二连
在场人员:李新、舒万新、刘智虎、郑庆红、杨保国、李鲲、李根才
二、检案摘要
2005年3月28日,农十四师二二四团与北京XXXX生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绿洲公司)签订了《冬枣园承包经营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按合同要求认真履行,管理不到位,给二二四团造成了损失。现委托新疆农林业司法对绿洲公司在承包期内未按合同要求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进行鉴定。
三、检验过程
我所接受委托后,于2008年3月20日指派鉴定人员杨保国、李鲲、李根才三人组成鉴定组,对涉案地进行了现场勘验及调查:
1、农十四师二二四团与绿洲公司签订的《冬枣园承包经营合同》约定:面积2200亩;地点:3-5南B系统、3-5北B系统、3-7南B系统(三个系统周边防护林面积为100亩,实际种植面积为1900亩);建园期:2005年种植建园2200亩;品种及种植模式:山东沾化冬枣,株行距1×4米(亩株数167株);承包期限2005年3月28日至2035年3月27日。
2、经过对3-5南B系统、3-5北B系统、3-7南B系统的实地勘验。该地种植枣树(枣树品种不明),株行距1×3米。该园园相差,管理粗放,地面杂草丛生,滴灌系统破坏严重。经测算地内枣树保存率为11.7%;经清点三个滴灌系统破坏情况为:球阀共216个,损坏108个;大三通共24个,损坏6个;小三通共3048个,损坏共1829个;¢63管共12000米,破坏1200米;毛管456000米,破坏22800米。
3、根据调查及参照当地的实际情况:当地除草费用25元/亩,枣树苗2元/株,球阀25元/个,大三通30元/个,小三通0.8元/个,¢63管8元/米,毛管0.13元/米,人工费10元/亩。
四、分析说明
农十四师二二四团与绿洲公司合同纠纷中,绿洲公司在承包期内未按合同要求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下:地内杂草的清除费用25元/亩×1900亩=47500元;苗木的补种费用167株/亩×(1-11.7%)×2元/株×1900亩=558600元;破坏滴灌系统的恢复费用108个×25元/个+6个×30元/个+3048个×0.8元/个+1200米×8元/米+22800米×0.13元/米+10元/亩×1900亩=17882.4元
五、鉴定意见
农十四师二二四团与北京XXXX生态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中,北京XXXX生态有限责任公司在承包期内未按合同要求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为623982.4元。
国家司法鉴定人: 杨保国 执业证号6501050061
李 鲲 执业证号6501050062
李根才 执业证号6501050058
二00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来自: 新疆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 责任编辑: 新疆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