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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生态人人有责,盗伐林木,切不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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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伐林木是指违反国家森林法及其他森林保护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擅自砍伐他人自留山上的成片林木的行为。5月20日执法机关为查明母某盗伐林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特委托新疆臻冠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对采伐树木的种属、被采伐树木的蓄积量、数目、价值进行鉴定。

该公司接受委托后,于2020年5月20日指派鉴定专家、价值评估人员组成鉴定组,对该地进行了现场勘验及调查:被伐林木位于某公司院内,经现场勘验及测量,被伐树木种类全部为杨树,共计63棵,直径在9-30厘米之间。

价值评估人员表示被伐杨树的蓄积根据一元蓄积表计算,被伐树木的价值参照近期林木市场价格400元/立方米计算,核算价值计算:3038.48元。

律师点评:

针对类似案件,新疆农林牧律师事务所刘伟律师表示,《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责任编辑: 陈佳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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