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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种玉米田是否受周边大田玉米的影响进行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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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新农林牧鉴字[2013]第0844号

一、  基本情况

委托单位:新疆XX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鉴定事项:对新疆XX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位于奇台县西地镇西地村4组的制种玉米田是否受周边大田玉米的影响进行司法鉴定

受理日期:2013年7月26日

鉴定日期:2013年7月29日

鉴定地点:奇台县西地镇西地村4组

在场人员:新疆XX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代表:魏旭忠、施元山;玉米田制种农户:张德忠;鉴定人员:翟兰萍、赵桂荣。

二、检案摘要

新疆XX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为查明本公司位于奇台县西地镇西地村4组的制种玉米田是否受周边大田玉米的影响,特委托我中心对其进行司法鉴定

三、检验过程

我中心接受委托后,于2013年7月29日指派鉴定人员翟兰萍、赵桂荣二人组成鉴定组,与该公司代表及制种农户一起对玉米制种田进行了现场勘验及调查:

1、鉴定地块位于奇台县西地镇西地村4组。GPS卫星定位坐标为北纬44°04ˊ28, 东经89°44ˊ09。

2、据新疆XX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代表魏旭忠所述:奇台县西地镇西地村四组村民原承包西地镇西地村4组的土地,通过公平协商,村民将该土地流转承包给奇台县农鑫源节水用水专业合作社,奇台县农鑫源节水用水专业合作社(甲方)又将该土地(总面积1086亩)承包给新疆XX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乙方),承包期限10年(2011年3月30日至2020年12月30日)。保证方为奇台县西地镇西地村村委会。该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甲方必须保证所转包土地四周300米内不得种植玉米。鉴定地块在承包的土地范围内。2013年春,公司在该块地内进行玉米制种,可西地村4组的村民却在与制种田仅隔一条马路的地内种植大田玉米。

3、据制种农户张德忠所述:2013年,该地由张德忠与新疆XX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玉米制种合同。制种面积240亩(该地东西长1010m,南北宽180m)。播种时间为5月2-9日(父母本同期播种)。

4、现场勘验情况:鉴定地块制种玉米父母本行比为1:6,行距50cm+45cm左右,株距20cm。而与涉案玉米田中间仅隔一条马路(路为东西方向),在路的北面就种植有多块大田玉米(沿东西方向种植大田玉米总长度655m)。制种玉米田与大田玉米直线最短距离仅为15米(南北间隔)。

四、分析说明

繁殖玉米良种,为防止混杂,保证种子纯度,提高种子质量必须采取隔离措施。根据国家《GB/T 17315-2011玉米种子生产技术操作规程》中5.2隔离规定,空间隔离时,制种基地与其他玉米花粉来源地应不少于200米。

而鉴定地块的制种玉米田与大田玉米南北间隔直线最短距离仅为15米,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甲方必须保证所转包土地四周300米内不得种植玉米”的相关约定及国家《GB/T 17315-2011玉米种子生产技术操作规程》中5.2隔离规定要求。

五、鉴定意见

新疆XX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位于奇台县西地镇西地村4组的制种玉米田(鉴定地块)与周边大田玉米直线最短距离仅隔15米。由于隔离区太近,会影响制种玉米的纯度。

国家司法鉴定人:翟兰萍 执业证号650111085041

                                    赵桂荣 执业证号650109085028

                                   二0一三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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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新疆农林牧业司法鉴定中心     责任编辑: 新疆农林牧业司法鉴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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