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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生/甜菜使用农药及肥料后造成庄稼地损失进行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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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新农林牧鉴字[2013]第0834号

一、基本情况

委托单位:奇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委托鉴定事项:对奇台县XX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在奇台县西地镇东地村种植的1468亩花生地块、1700亩甜菜地块,因施用硫酸钾、嘉吉宜化复混肥、嘉吉宜化有机无机复混肥料,造成庄稼地损失进行司法鉴定,查明造成损失原因。

受理日期:2013年7月9日

鉴定日期:2013年7月11日

鉴定地点:奇台县西地镇东地村嘉丰农场

在场人员:XX农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代表:田明;兴农农资经销店:刘刚;嘉吉宜化肥业有限公司厂家代表:邢全力、李晓琴;奇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作人员:王建军、开俊江、周卫江、靳鹏;鉴定人员:蔡志昌、翟兰萍、赵桂荣。

二、检案摘要

奇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在调查处理有关涉嫌违法案件中,因调查处理之需,特委托新疆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对奇台县XX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在奇台县西地镇东地村种植的1468亩花生地块、1700亩甜菜地块,因施用硫酸钾、嘉吉宜化复混肥、嘉吉宜化有机无机复混肥料,造成庄稼地损失进行司法鉴定,并查明造成损失原因。

三、检验过程

我中心接受委托后,于2013年7月11日指派鉴定人员蔡志昌、翟兰萍、赵桂荣三人组成鉴定组,在奇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作人员的主持下,与双方当事人及代表一起对涉案肥料进行了抽样(以备送检),并对涉案地块进行了现场勘验及调查:

1、鉴定地块位于奇台县西地镇东地村嘉丰农场,GPS卫星定位坐标为北纬44°04'04,东经89°51'54。

2、据XX农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代表田明所述:涉案作物花生(品种“花育22”)和甜菜(品种“218”)分多块种植,不同地块种植面积、播种时间、施肥灌水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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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底,发现种植的1468亩花生,除4斗1有10多亩纯施羊粪(2吨/亩,未施涉案肥料)的花生长势正常,叶色深绿。其余凡施涉案肥料的花生苗均发黄且生长缓慢,挖出根部发现根已变黑,根茎变棕红色。后期4斗1、5斗1通过追施肥料,叶色逐渐转绿。种植的1700亩甜菜地,发现出苗不好,长的较慢(其中有600亩为今年新开荒地)。

3、现场勘验情况:鉴定地块的花生均采用起垄覆膜滴灌种植,2行配置一条滴灌带,平均行距45cm,株距15 cm。东地西碱梁种植的368亩花生整体表现叶片失绿黄化,下部叶片叶缘呈现枯焦状;4斗1靠西边有20膜纯施羊粪的花生地,花生苗长势正常,叶色深绿,且花生发棵较大。4斗1中其余施涉案肥料的花生及5斗1施涉案肥料的花生下部部分叶片失绿黄化,有的叶缘呈现枯焦状,上部叶片叶色渐趋正常。花生生长正处在开花下针期。

鉴定地块的甜菜采用50 cm等行距播种,株距15 cm。滴灌无膜,2行配置一条滴灌带。甜菜地中缺苗面积较大,凡土壤熟化程度差,较板结的地块基本无苗。保苗面积只有700亩,平均亩保苗7200株左右。甜菜生长正处在叶丛快速生长期。

四、分析说明

1、经农业部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检测:(1)新疆乌鲁木齐嘉吉宜化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嘉吉宜化“复合肥”,该送检样品经检验总养分43.6%(其中:总氮13.98%、有效磷16.76%、钾12.82%)。与外包装袋标示的略有差异(总养分≥45%,氮15-磷15-钾15)。

(2)新疆乌鲁木齐嘉吉宜化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嘉吉宜化“有机无机复混肥” ,该送检样品经检验总氮14.02%、有效磷1.26%、钾2.19%)、有机质35.1%、腐植酸16.96%。与外包装袋标示的略有差异(总养分(氮+磷+钾)≥16%、有机质≥45%、腐植酸≥16%)。

(3)新疆夏禹化肥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农用硫酸钾”,该送检样品经检验氧化钾≥38.68%、氯离子1.7%。与外包装袋标示的略有差异(氧化钾≥40%、氯离子≤2%)。

(4)广西新方向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有机无机复混肥” ,该送检样品经检验总氮14.67%、有效磷1.84%、钾1.12%)、有机质47.4%、氨基酸0.5%。与外包装袋标示的略有差异(氮14-磷0-钾2、有机质≥20%、氨基酸≥10%)。

(5)云南云天化国际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磷酸二铵”, 该送检样品经检验总氮17.72%、有效磷47.54%。与外包装袋标示的略有差异(氮18%、有效磷46%)。

上述五种肥料检测结果显示,其检测有效成分含量与外包装袋标示的成分含量差异不大。

2、从涉案花生地的田间表现看,单纯施涉案的嘉吉宜化“复合肥”30公斤/亩、嘉吉宜化“有机无机复混肥”50公斤/亩、“农用硫酸钾”10公斤/亩,其所含有效成分显然不能满足花生生长期间对大量元素氮、磷、钾肥料的吸收利用,花生苗均发黄且生长缓慢,叶缘枯焦,表现为明显的缺素症。通过后期补施其它的肥料,其长势才渐趋正常。其具体的损失数额通过后期与对照地块测产后进行计算。

3、从涉案甜菜地的田间表现看,甜菜种植地块整体表现土壤熟化程度较差,新开荒地基本无苗,土壤熟化程度相对较好的地块,甜菜生长基本正常。

五、鉴定意见

奇台县XX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在奇台县西地镇东地村种植的1468亩花生地块、单纯施涉案的嘉吉宜化“复合肥”30公斤/亩、嘉吉宜化“有机无机复混肥”50公斤/亩、“农用硫酸钾”10公斤/亩,其所含有效成分显然不能满足花生生长期间对大量元素氮、磷、钾肥料的吸收利用,花生苗均发黄且生长缓慢,叶缘枯焦,表现为明显的缺素症。通过后期补施其它的肥料,其长势才渐趋正常。其具体的损失数额通过后期与对照地块测产后进行计算。

种植的1700亩甜菜,种植地块整体表现土壤熟化程度较差,新开荒地基本无苗,土壤熟化程度相对较好的地块,甜菜生长基本正常。这是造成损失的主要原因。

国家司法鉴定人:

蔡志昌   执业证号650109085031

翟兰萍   执业证号650111085041

赵桂荣   执业证号650109085028

                 二0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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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新疆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     责任编辑: 新疆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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