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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米制种订购合同》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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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农林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新农林鉴字[2012]第0328号

一、基本情况

委托单位: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

委托鉴定事项:对杜XX与昌吉市XX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玉米制种订购合同》纠纷一案中涉案的制种玉米损失进行司法鉴定。

受理日期:2012年3月22日

鉴定日期:2012年4月1日

鉴定地点:玛纳斯县平原林场

二、检案摘要

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杜XX与昌吉市XX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玉米制种订购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审理之需,特委托新疆农林业司法鉴定所对涉案的制种玉米损失进行司法鉴定。

三、检验过程

我所接受委托后,于2012年4月1日指派鉴定人员徐天友、赵桂荣二人组成鉴定组,对涉案地块进行了现场勘验并对相关情况进行了调查了解:

1、涉案地块位于玛纳斯县平原林场,GPS卫星定位坐标为北纬44°07.985ˊ, 东经86°21.558ˊ。

2、据申请人杜XX提供情况:2011年4月11日,昌吉市XX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甲方)与杜XX(乙方)签订了《玉米制种订购合同》,合同约定由甲方提供亲本种子,提供的亲本种子质量不能低于交售种子质量标准。制种过程(包括:选地、播种、定苗、去杂、去劣、去雄、施肥、灌水、田管等)由甲方技术人员进行全程监督和技术指导,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技术指导等。甲方保产值不低于2000元/亩,玉米种子收购价4.40元/公斤。

合同签订后,乙方将自己承包玛纳斯县平原林场的耕地用于玉米制种(制种玉米种植面积为410亩,另有20亩实验田)。从播种到收获直到最后的定量包装(50公斤/袋),甲方的经理和技术人员一直全程监督、指导。但该制种玉米单产仅200公斤左右。后双方因产值等问题产生纠纷诉至法院,该涉案玉米种子共计85吨现已被法院拉走。

3、现场勘验及调查:涉案地块为耕种多年的熟地,玉米收获后的杆茬仍在地上,茎杆表现出正常的生长状况,玉米铺膜种植,一膜两行。灌溉方式为浇灌。玉米种植行距45cm+50cm,株距21cm左右。

玛纳斯县平原林场出具的证明显示:2011年当地制种玉米(华西种业的两个制种玉米品种)的平均单产可达461.3公斤-472.6公斤/亩。即该区域在2011年玉米制种过程中未遇到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四、损失计算

涉案制种玉米的损失参照双方合同约定,以甲方保产值不低于2000元/亩为准,扣减实际收获单产207.32公斤 (85吨/410亩),乘以合同约定收购单价4.40元/公斤进行计算。其亩损失为:

2000元/亩-207.32公斤/亩×4.4元/公斤=1087.79元/亩

总损失:410亩×1087.79元/亩=445993.9元。

五、鉴定意见

杜XX涉案的制种玉米损失为445993.9元。

国家司法鉴定人:徐天友   执业证号650111085038

                赵桂荣  执业证号6501109085028

 二0一二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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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新疆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     责任编辑: 新疆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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