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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加工厂生产的“绿芳”牌棉种的质量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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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农林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书

                                                新农林鉴字:20061003号

委托单位: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委托日期:2006年8月23日

委托事项:原告沙地克、吾素满、艾买提、艾天等农户诉吉木萨尔县XX棉麻有限公司棉花订单合同纠纷一案中对原告提供的由新疆芳草湖种子加工厂生产的“绿芳”牌棉种的质量进行司法损失鉴定

样品来源及检验:我所接受委托后,于2006年8月23日指派鉴定人员李鲲、张长江二人到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提取了棉种样品。然后,鉴定人员在通过国家计量认证并具有种子质量检验资质的实验室对该样品进行了质量检验。

检验依据是: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规程GB/T3543.4—1995和农作物种子品种标准和质量标准GB/4407.1—1996。

鉴定结论:

2006年8月23日我所鉴定人员李鲲、张长江二人在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提取的棉种样品,经检验发芽率仅为41%,,属不合格种子(GB/4407.1—1996良种质量标准规定发芽率≥80%)。

鉴定人: 李  鲲  (农艺师)

              张长江  (农艺师)

二OO六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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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新疆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     责任编辑: 新疆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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