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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茄产量损失以及对现地实际种植面积进行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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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农林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新农林鉴字[2008]第1004号

一、基本情况

委托单位: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委托鉴定事项:对石河子总场四分场四连藏XX300亩番茄地鉴定其种子是否是红宝石三号或红宝石十号,如不是,造成的产量损失是多少进行司法鉴定;以及对现地实际种植面积进行司法鉴定。

受理日期:2008年9月10日

鉴定日期:2008年9月23日

鉴定地点:石河子总场四分场四连藏XX番茄种植地。

在场人员:藏XX、王宏诣、徐龙辉、韦多、王爱春、李根才。

二、检案摘要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受理的石河子XX种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方藏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为案件审理需要,特委托新疆农林业司法鉴定所对石河子总场四分场四连藏XX300亩番茄地鉴定其种子是否是红宝石三号或红宝石十号,如不是,造成的产量损失是多少进行司法鉴定;以及对现地实际种植面积进行司法鉴定。

三、检验过程

我所接受委托后,于2008年9月23日指派鉴定人员王爱春、李根才组成鉴定组,在法院的主持下与双方当事人一起对涉案地进行了现场勘验及调查:

1、涉案地位于河子总场四分场四连,种植的300亩加工番茄种子由石河子XX种子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红宝三号和红宝十号。

2、300亩地分两块,第一块地经GPS测量面积为131.4亩,据种植户讲种植品种为“红宝十号”,平均行距为65厘米,株距30厘米,理论株数为3400株。一膜两行,加压滴灌。地中间留有未采摘番茄,经测产可亩产番茄4628公斤,扣除20%的损耗,可产商品番茄3742公斤,平均亩收获株数2280株。从未采摘的番茄果实性状与“红宝十号”包装袋介绍的果实性状不相符,认定此块地种植的品种不是“红宝十号”。

第二块地经GPS测量面积为142.6亩,据种植户讲种植品种为“红宝三号”,平均行距为70厘米,株距32厘米,理论株数为2970株。一膜两行,加压滴灌,已全部采摘完。从田间查看,平均亩收获株数2180株。缺苗地方补种的绿豆、大豆,地头杂草丛生(实测面积5.9亩),中间有一条长650米,宽8米(据说原先是毛渠)无收获产量,实际计产面积为128.9(142.6-5.9-7.8)亩,因番茄已收获,无法认定品种是否是“红宝三号”。

四、分析说明

1、2008年8月11日,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委托石河子市种子管理站进行田间鉴定。“红宝十号”种植地块田间鉴定结果是4号井右边地和左-2地种植的品种与“红宝十号”包装袋介绍的果实性状极不相符,认定该地种植的品种不是“红宝十号”。田间测产,可亩产番茄4651公斤;对“红宝三号”种植地块田间鉴定结果是:种植的加工番茄种子纯度为82%,田间测产可亩产番茄5664公斤。

2、因9月23日鉴定现场不完全存在,可参照2008年8月11日石河子市种子管理站对该地块的田间现场鉴定结果,两块地平均亩产番茄5157.5公斤,扣除20%损耗,可产商品番茄4126公斤。

3、依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石河子总场提供的2005-2007年三年平均亩产番茄3767公斤为对照。因两块地平均产量均高于石河子总场前三年的平均产量,故不造成减产损失。

五、鉴定意见

1、第一块地鉴定种植番茄品种不是“红宝十号”,第二块地因已收获无法准确认定番茄品种是否为“红宝三号”;因其产量已高于石河子市总场前三年的平均产量,故不造成减产损失。

2、经现场测绘两块地实际种植面积为260.3亩(131.4亩+128.9亩)。

国家司法鉴定人:  王爱春   执业证号6501050051

                  李根才   执业证号6501050058

                     二00八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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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新疆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     责任编辑: 新疆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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