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泵质量问题给其造成的农业生产过程中直接和间接损失
浏览次数:193 分类:鉴定服务
新疆农林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书
新农林鉴字:20060710号
委托单位:奇台县人民法院
委托日期:2006年7月20日
委托事项:对原告叶XX诉杨XX财产损害赔偿一案中2004年、2005年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因水泵质量问题给原告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一、案情简介:原告叶XX2004年4月在杨XX处购买“XX牌”水泵1台,用于灌溉原告的500亩耕地。由于该水泵不能按使用说明书上的标准出水,经观察明显抽水量不足,经检测为水泵质量问题。据此原告将被告诉至奇台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因水泵质量问题给其造成的农业生产过程中直接和间接损失。
二、现场勘验、调查:受奇台县人民法院的委托,新疆农林业司法鉴定所指派李鲲、任生理二人组成鉴定组,于2006年7月20日,在奇台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芦健的主持下对涉案地进行了现场勘验及调查。
1、2004年、2005年原告的机井使用被告提供的水泵为其500亩耕地提供灌溉用水。使用过程中,原告发现水泵的出水量明显不足,不知是水泵的问题还是井的问题,经协商申请又在原井旁打了一口新井,出水量仍没达到理想效果,便将水泵卸掉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水泵有质量问题。
2、经调查原告2004年种植冬麦380亩,春麦120亩;2005年种植冬麦380亩,春麦20亩,其余为打瓜、油葵、蔬菜等;2006年种植冬麦400亩,春麦100亩。
3、原告2004年4月至7月小麦的灌溉情况:4月13日开始灌溉,前三次灌水(冬麦为夏季灌水)用时12-13天,由于地下水位下降第四次灌水用时17天,第五次灌水用时23天,到7月上旬灌溉完毕。2004年9月至11月冬麦的灌溉情况:9月18日开始灌溉,第一次灌水用时14天,第二次灌水用时12天,到11月下旬灌溉完毕。
2005年4月至7月小麦的灌溉情况:4月12日开始灌溉,前三次灌水用时12-13天,由于地下水位下降,第四次灌水用时19天,第五次灌水用时22天,到7月上旬灌溉完毕。
2006年4月至7月小麦的灌溉情况:4月13日开始灌溉,每次灌水用时7天,中间隔3天,共灌水八次,到7月上旬灌溉完毕。
4、在原告2006年的小麦种植地里进行踩踏,该块地土壤沙性大,小麦长势良好,苗相整齐,麦穗饱满,田间杂草较少。
5、据调查及参照自治区统计局提供的奇台县2003年至2005年的《新疆统计年鉴》小麦平均亩产为336.37公斤。小麦价格为1.6元/公斤。
三、产量损失论证:
小麦生育期有播种、出苗、三叶、分蘖、拔节、抽穗、开花、乳熟、蜡熟和完熟等阶段,在这些阶段中可以归纳为三个大的生育阶段:幼苗阶段、植株成长阶段和籽粒形成阶段,每个阶段的供水情况直接影响产量的高低。原告小麦地土壤沙性大,土壤持水能力较差,该片地的小麦种植需10日灌溉一次为宜,最多不超过15日,否则会因干旱影响产量。原告2004年、2005年的小麦在5月下旬至7月上旬灌第四、第五水,此时的植株蒸腾作用和光合作用很旺盛,是形成产量的关键时期,如果土壤水分不足,则会造成灌浆不良,千粒重显著降低。所以说涉案地在5月下旬至7月上旬只灌两次水是不足的,使其当年的产量要有10%的影响。
四、鉴定结论:
叶XX诉杨XX财产损害赔偿一案中,2004年、2005年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因水泵质量问题给原告造成的直接损失为7773元,间接损失为48437.28元(计算见附件)。
鉴定人: 李 鲲 (农艺师)
任生理 (农艺师)
二OO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附件:
根据调查:
1、涉案地2004年、2005年、2006年4月上旬至7月下旬近80天的灌水情况:2004年、2005年灌水5次为轮灌中间基本没有停止。2006年灌水8次,每次中间间隔3天,共停止21天。
2、当地电费为:0.338元/度。
3、当地雇工费35元/人天,涉案地灌水需两人。
4、被告提供的水泵耗电37度/小时。
5、原告2004年种植冬麦380亩,春麦120亩;2005年种植冬麦380亩,春麦20亩,其余为打瓜、油葵、蔬菜等;2006年种植冬麦400亩,春麦100亩。
由于水泵质量问题给原告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多消耗的电费和人工,共计:21×(37×0.338×24+35×2)=7773元。
由于水泵质量问题给原告造成的间接损失为:(380+120)×336.37×10%×1.6+(380+20)×336.37×10%×1.6=48437.28元
来自: 新疆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 责任编辑: 新疆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