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蘑菇死亡数量、死亡原因及死亡蘑菇的价值进行鉴定

浏览次数:87 分类:鉴定服务

新疆农林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书

                                                新农林鉴字:20060201号

委托单位: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委托日期:2006年2月6日

委托事项:对原告唐XX、蔡X源诉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地窝堡乡、罗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唐XX、蔡X源种植的蘑菇死亡数量、死亡原因及死亡蘑菇的价值进行鉴定。

一、案情简介:原告唐XX、蔡X源于2003年6月1日承包新市区地窝堡乡葡萄园内的大棚。2004年6月1日乡里将葡萄园承包给罗XX,此后罗XX就向原告索要土地承包费及其它相关费用。原告认为这些费用应该由乡里来收,因此罗XX于2005年10月26日停止给原告供水,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据此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因停水造成的损失。

二、现场勘验:受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的委托,新疆农林业司法鉴定所指派李鲲、任生理、李根才三人组成鉴定组,于2006年2月21日,在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法官罗进的组织下对涉案地进行了现场勘验。

勘验结果:该大棚中蘑菇袋的总数量为13886袋,其中10218袋由于缺水菌丝已死亡,大棚东头3668袋中的菌丝有少部分活着,但由于缺水严重已无经济价值。

三、  调查取证:经过调查可以确定以下情况

1、通过对原告及刘慧珍的调查,原告蘑菇的种植时间为2005年9月底10月初。

2、停水时间从2005年10月26日至今。

3、通过对与原告种植蘑菇品种和规格相同的乌市二宫乡三宫村二队蘑菇基地的蘑菇种植户周友进行调查,可以断定原告种植的蘑菇每袋在一个周期内平均产量为3公斤。

 5、经过对乌市的市场调查和《新疆农贸网》上北园春菜市场每日蘑菇价格的查阅及参考,该阶段蘑菇的平均批发价为1.6元/公斤。

 6、由于原告的蘑菇在停水前已经完成前期投入,后期还将要产生的管理费用为11200元(见附表)。

四、鉴定结论:

1、唐XX、蔡X源种植的蘑菇有10218袋菌丝已死亡,还有3668袋中的菌丝未完全死亡,但已无经济价值。

2、蘑菇死亡原因是由于缺水所致。

3、蘑菇损失的总价值为:55452.8元(计算见附表)。

鉴定人:      李  鲲  (农艺师)

               任生理  (农艺师)

李根才  (工程师)

新疆农林业司法鉴定所

二OO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附表:

1、管理费用11200元,其中包括:水费600元,采暖费1000元,人工工资共计9600元(按两人每天40元乘以240天计算)

2.蘑菇损失价值的计算公式为:

蘑菇总袋数×单袋蘑菇的平均产量×该阶段蘑菇的平均批发价-将产生的管理费用:

13886袋×3公斤/袋×1.6元/公斤-11200元=55452.8元

来自: 新疆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     责任编辑: 新疆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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