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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期内种植的树木价值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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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农林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书

 

新农林鉴字:20061015号

委托单位:乌鲁木齐市东山区人民法院

委托日期:2006年5月9日

委托事项:对黄竹山庄果园林世瑞所种植果树进行价值鉴定。

一、案情简介:1998年3月14日,原告林世瑞与被告新疆矿业有限公司签订了《黄竹山庄果园承包合同》,后因多种原因双方出现纠纷并起诉至东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法院判决双方解除合同。现原告提出,要求对承包期内种植的树木价值进行鉴定。

二、现场勘验及调查:我所接受委托后,于2006年9月25日指派鉴定人员刘建国、匡玉疆、杨保国三人组成鉴定组,在乌鲁木齐市东山区人民法院法官唐晓元、何庆的主持下,对果园内的树木进行了现场勘验及调查:

1、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樱桃树均为林世瑞种植;山丁子均为野生自根苗,权属为黄竹山庄;老化的山丁子经平茬后,仍为野生,但嫁接后的认定为是林世瑞所种植。樱桃是丛状灌木,无主干,根据其栽植年限及根部最大分枝粗度,树径平均计算在5-15厘米之间。

2、双方有异议的有:﹙1﹚所有李子树是谁种植有异议。﹙2﹚现果园外另有28亩地(其中20亩为果园种植樱桃,8亩苗圃种植樱桃)是否包括在果园内有异议。

 

3、根据林世瑞申请经法院同意,我所鉴定人员于2006年10月27日对林世瑞与黄竹山庄有争议的园外28亩地进行了补充勘验调查。

三、论证:

该果园林相不整,杂草丛生,果树栽植混乱,无规则的株、行距,且栽植密度大,有的2-3株树同栽一穴,严重影响果树的正常发育、结果。

该果园主要以樱桃、李子为主,山丁子均为野生自生苗,有少量海棠、杏、梨。全园果树除樱桃、李子有些产量外,其余果树产量甚少,且无经济价值,该园果树品质普遍低劣,野生性状显著,总体经济价值低下。

四、鉴定结论:

1、林世瑞承包黄竹山庄果园期间共有果树4929株,总价值202940元(其中:无争议属林世瑞种植的果树为1364株,价值79520元;有争议的果树为3565株,价值123420元)(详见附表)。

2、双方有争议的园外28亩地有定植樱桃树5040株,樱桃苗37308株,总价值为47388元。

 

 

鉴定人:刘建国 (高级工程师)

匡玉疆 (研  究  员)

杨保国 (研  究  员)

 

二OO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林世瑞承包黄竹山庄果园后各树种价值表

 

 

 

来自: 新疆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     责任编辑: 新疆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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