砍伐的树木的树种、材积进行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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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农林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新农林鉴字[2009]第0618号
一、基本情况
委 托 人:乌鲁木齐市森林公安局
委托鉴定事项:对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二工乡三工村二队被伐树木的材积、树种、株数进行司法鉴定。
受理日期:2009年6月16日
鉴定日期:2009年6月16日
鉴定地点: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二工乡三工村二队
在场人员:马成祥、屈桂林、屈虎、张凤鸣、陈建武,李鲲、张丽伟。
二、检案摘要
2009年6月16日,乌鲁木齐市森林公安局在处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二工乡三工村二队被伐树木一案中,为查明被砍伐的树木的树种、材积,特委托新疆农林业司法鉴定所对此进行
损失鉴定
。
三、检验过程
我所接受委托后,于2009年6月16日指派鉴定人员李鲲、张丽伟二人组成鉴定组,与乌鲁木齐市森林公安局的办案人员共同对案发地进行了现场勘验及调查:
1、现场位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二工乡三工村二队,被伐树木卫星定位坐标为北纬43°55.199′,东经87°33.814′。被伐的3株树木为杨树。
2、经测量,3株杨树伐根直径为58厘米、60厘米、68厘米。
四、材积计算
根据材积表计算:3株被伐杨树的材积为:6.93立方米。
五、鉴定意见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二工乡三工村二队被伐的3株树是杨树。材积为:6.93立方米。
国家司法鉴定人:李 鲲 执业证号6501050062
张丽伟 执业证号650000024030
二00九年六月十七日
来自: 新疆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 责任编辑: 新疆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